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GS00031603 |
---|---|
名称 | 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预估100个充电站经营权整体承包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7-24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5-08-13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邓先生、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809323、87276322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一、项目简介
1、承包标的年保底固定承包金挂牌价及保证金:
承包标的 |
首年年保底固定承包金挂牌价 (万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预估100个充电站经营权 |
1800 |
150 |
注:以上承包标的为整体发包。
2、服务区业态经营概况
项目场地分布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预估100个站点(详见福建高速公路沿线充电站合作经营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附件,实施点位及数量将根据具体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动态调整),具体实施点位选址原则上须在通知函签发前获取对应站点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不得影响服务区等场地正常运营。产权单位均为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权属企业,发包方已取得完整授权负责本次发包。
3、承包模式
(1)发包方负责每个站点提供4个充电车位建设场地、480kVA电力容量、充电服务平台等资源(利用发包方自建充电站资源),以合作建站的形式发包给承包方,用于布设电动车充电车位及其配套设施,电费由发包方代收代缴。
(2)承包方负责其充电站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向发包方支付经营权承包费和承担相应的电费。
4、(风险)提示
(1)承包申请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方的要求,自行对合作点位进行现场踏勘,决定是否参与招商并合作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招商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承包标的以现状发包,承包申请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承包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承包申请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5、承包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1)承包费计算:经营权承包费由固定承包金及充电服务费抽成构成。本项目100个充电站的经营权承包费统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算,发包方发出通知函的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免费建设期,发包方在免费建设期内不收取经营权承包费(固定承包金和充电服务费),承包方应当对产生的各项电费(含免租建设期)按月按实际用电量支付给发包方。
如因发包方原因,截至2025年12月31日部分站点仍不具备通电条件致使充电站无法投营的,该部分站点按实际通电时间计算经营权承包费(以通知函为准);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场地已具备通电条件的,不论承包方能否在2026年1月1日投营,经营权承包费均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
(2)承包费支付方式:固定承包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发包方向承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开具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发包方。
充电服务费抽成计算标准为承包方使用的电量每度电0.1元(不受充电服务费调整影响),承包方每季度支付充电服务费抽成。每季度保底用电量3万度电,即充电服务费3000元/站,超出3万度电的按实计算。双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服务费的对账单确认,承包方应在收到经过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且收到发包方开具的合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发包方支付充电服务费抽成(前述计算标准已包含相应增值税,充电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承包期限:
发包方确保站点具备箱变通电条件后,即向承包方发出通知函,承包方收到通知函之日起视为发包方完成场地交付义务,承包方应当在通知函载明点位图的位置组织充电站建设、运营工作。合同的起始时间分具体点位确认,即为发包方发出点位通知函日期(通知函模板见合同附件)为起始日期,合同终止时间所有点位统一为2030年12月31日。
7、承包用途及禁止事项
承包方负责每个站点4个充电车位相应设备及其配套低压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应在通知函载明的充电站定位图的位置组织实施,实际使用电力容量不得超出通知函载明的使用容量。禁止承包方在站点范围内提供充电站设施以外的服务,禁止在站点范围外提供充电站运营服务。项目以外的场地由发包方规划、运营。
8、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960万元。承包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或电汇)或覆盖合作期内的银行保函方式,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承包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解除,同时没收承包方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方基本账户转出,一次性汇入发包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双方对资产处置及各项赔补偿事宜无异议后按实际剩余金额无息退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缺额部分应在发包方扣除通知到达承包方的90日内补齐。以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应由承包方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并保证其有效。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理,银行履约保函提交时间同上。
9、合同签署: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福建高速公路沿线充电站合作经营框架合同》。
10、优先权情况:本项目无优先合作单位。
11、资产交接与保护
发包方仅提供现有场地及电力容量,不负责其他改造费用。项目的充电设备及其配套低压部分由承包方负责出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以箱变低压电力接入点为界,自电力接入点至充电设备之间,所有承包方新增的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承包方应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验收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承包方应自行组织验收,并在当日完成投营测试,相关书面材料应在投营前报备发包方。承包方须保留标的现有场地的完整性,新建设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承包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承包申请人应满足的一般资格条件
1、承包方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2、承包方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经济违法(须提供承诺函);
3、承包方或其子公司具有高速公路充电站相关项目建设运营经验(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合作申请;
5、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承包申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承包申请人相关的结果】;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条件
承包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申请无效: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法院、银行征信失信名单的(须提供承诺函);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与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权属公司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三、承包申请人(承包方)应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1、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价款支付,并附支付站点明细。
2、承包方负责对其投资建设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承担充电站建设和运营而产生的安全责任,确保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正常稳定安全地运行,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须指派专员(专员信息应报备发包方)承担充电桩运营维护任务,并建立完善的售中、售后服务流程体系,提供充电、结算、开票等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充电故障、扣款纠纷、服务投诉等各类问题,加强充电设备现场巡查、检修。充电设施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问题,承包方应及时修复或消除隐患;充电桩运营、使用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害、人员损伤/亡或与第三方其他纠纷的,均由承包方负责进行事故赔偿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若发包方因此遭受第三方追责或索赔,由承包方出面与第三方协商和支付赔偿费用,发包方若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或产生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也均由承包方按实赔偿发包方。
4、承包方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在发生任何与承包方经营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设备故障。对于舆情问题,承包方必须高度重视,根据舆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5、承包方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对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场所的管理要求,不影响场所的功能(相关文件要求以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的邮件为准);自觉维护服务区、收费站等社会窗口形象;积极配合省高速有关活动安排、维修改造、服务区及道路管制等事宜。
6、承包方不可改变合同经营范围,在合同期内若失去经营业态的相关资质,则双方合同关系自然解除,并且承包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方不得转让与发包方的项目合作权利,承包方变更经营范围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7、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应服从高速公路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规范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有权根据责任事故的情况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承包方须保留标的现有场地的完整性,新建设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9、承包方实际使用电力容量不得超出通知函载明的使用容量,如有超出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整改,对承包方追责,并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站,并且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10、承包方应将运营平台每日数据产生的次日书面抄送给发包方。
11、合作充电站使用双LOGO品牌标识,依托发包方充电服务平台经营(如承包方为新能源车企,则由车企自带平台充电运营的除外,此时为双平台运营)。承包方仅能在双方合作的充电站场域内及与合作相关的宣传材料上使用发包方LOGO。
12、政策变化
合作期内,如因政府征收征用、国家规划调整、高速公路改扩建、服务区改扩建、省高速集团的规划调整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发包方短时间内无法保证充电站场地正常使用的,双方协商另行择址替换,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提前收回该站点场地处理,发包方有权解除所涉站点合同,双方免责。承包方应无条件将场地交回发包方,经营权承包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缴纳。除由承包方建设的充电设备政府赔(补)偿权益归属承包方外,承包方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补偿费用。
13、退出机制
①若在合同期内,因发包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合作,或因发包方违约需解除合同的,发包方按实际剩余金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支付补偿金(如剩余合作期限的投资损失、未执行合同期间的收益损失、搬迁和场地恢复费用),双方应结合合作期限协商补偿金数额及计算方式。
②若在合同期内,如因承包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承包方擅自中途退出合作的,发包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方在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30日内撤走资产并恢复场地,搬迁费用及场地恢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投资、预期收益损失、维权成本等)。
③若在合同期内,出现政府征用等合同约定的免责解除事由,合同无条件解除,双方免责。承包方应无条件将场地交回发包方,经营权承包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缴纳。除由承包方建设的充电设备政府赔(补)偿权益归属承包方外,承包方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补偿费用。
④到期资产处置,双方提前解除单站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后,发包方投资建设形成的相关资产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可拆除部分(充电桩、指示标牌等)归承包方所有,不可拆除部分(土地及地下附着设备等)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所有可拆除资产由承包方负责自行拆除,应在合同解除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拆除工作,并确保不可拆除资产部分照常使用,如承包方故意损坏,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付违约金。若承包方逾期未拆除,发包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得归发包方所有。
四、违约处置
1、单站违约情形:
(1)承包方应按《福建高速公路沿线充电站合作经营框架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各项费用(含经营权承包费、代缴电费、违约金),如承包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承包方按应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承包方完成支付之日为止。如逾期支付超15日的,发包方有权根据支付站点明细解除逾期支付所涉站点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2)承包方应自营充电站,不得擅自转租(包)、分租(包),如发包方发现承包方擅自转租(包)、分租(包),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解除与第三方的合同,且转租(包)、分租(包)期间经营承包费按承包方与第三方约定的标准收取(标准低于合同的,仍执行合同收费标准)。承包方未按限期要求收回并执行收费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违约事项所涉站点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3)承包方不得擅自对充电站内任何资产设置抵押权,若出现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情形,发包方有权解除抵押权涉及站点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4)承包方不得利用租赁(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所涉站点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同时移送有权行政机关处理。
(5)承包方损坏充电站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含发包方投资建设部分),应在发包方要求的期限和标准进行修复,无法完成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所涉站点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6)承包方实际经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在充电站定位图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立即整改,并按从事上述经营行为所得金额的三倍收取违约金;发生3次及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所涉站点对应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7)如承包方不履行福建高速相关管理要求的,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整改通知,承包方收到整改通知后30日补救期内拒绝整改或不能消除不符合合同约定行为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站。若该等违约无法在上述补救期内完成的,且承包方已在补救期内开始进行勤勉和不间断的整改和补救,则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30日的合理宽延期,以便承包方继续进行整改和补救。在补救期和宽延期内不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不限制承包方或其用户对场地的使用。如在宽限期内仍无法完成整改或补救,发包方有权解除所涉站点对应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8)如福建高速相关方收到投诉/故障申报(含检查发现问题),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未在24小时内响应、未在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设备故障的,承包方应支付发包方1000元/次违约金;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劣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福建高速集团、政府通报以及媒体、网络上造成舆情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日内无法按标准完成修复的,应当在发包方首次通知承包方故障问题之日的30日内完成对应充电桩的设备更换,仍无法更换或同一站点发生本条前款违约情形超过3次(含本数),发包方有权解除所涉站点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涉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2、合同违约情形:
(1)承包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被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等情形之一的,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发生3次及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有已投营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
(2)因承包方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承包方原因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按所有已投营站点50000元/站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方全部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足,且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原因提前解除本框架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取得全额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应在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30日内撤走资产并恢复场地,搬迁费用及场地恢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投资、预期收益损失、维权成本等)。
(4)其他情形。
出现除“2.(3)”以外的其他上述条款合同解除情形的,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方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各项违约金及赔补偿的,承包方应于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竞价保证金:详见“一、1、承包标的年保底固定承包金挂牌价及保证金”。
七、公告期限: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13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5年12月31日征集到承包方或另行公告为止)。
八、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8月13日17:00时。有意参加竞价的承包申请人请在公告期内联系我中心经办人员获取《竞价须知》。《福建高速公路沿线充电站合作经营框架合同》等详见本项目《竞价须知》。
九、联系人:邓先生、陈女士;
电话: 0591-87809323、87276322;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监督电话:0591-87810363。
附件1:合作建站点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