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招租公告受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集竞租人:漳州市芗城区菜市路公安消防支队宿舍3幢1—4楼整体五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331.73㎡】,其第一年年租金竞价起始价为人民币999519元。竞租人资格限定为:应具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竞租,但各类社会消防服务机构、生产或经销消防产品和器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尚有欠缴本中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除外。租赁用途限制为: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有损部队形象以及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社会消防服务、生产或经销消防产品和器材,不得用于各类洗浴、足疗、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网吧、台球厅、录像厅、歌舞厅或其他娱乐场所等经营项目。有意竞租者请于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28日17:00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单位授权证明书资料(具体提交材料详见公告附件《竞标意向登记表》),办理报名手续。若在以上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以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征集到意向竞租人止或另行公告。资料详情请登陆www.zzcqwq.com【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网】查看下载。联系地址:漳州市新华南路8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十层联系电话:0596-2072002 传真:0596-2072002 吴小姐 合同编号:武 [ 20 ] 号 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武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位于 福建 省 漳州 市 芗城 区 菜市路 消防支队宿舍 楼 1-4 层的房屋建筑面积 3331.73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第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 份 证/营 业 执 照) 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租赁用途 。 第四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租金总额(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物业等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租金缴交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第六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暖、煤气、设备、物业、税收 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并即时结清。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三)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八条 房地产租赁保证金缴交约定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地产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条件,权属清楚;(二)负责处理与出租房地产权属有关的纠纷; (三)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规定报经武警部队审批部门批准;(四)负责向武警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五)负责向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申领《武警消防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六)负责向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办理出租房地产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按评估价值赔偿; (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防火、住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安全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备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无偿移交给甲方; 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四)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转租合同,并报武警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影响武警部队形象的活动,不得以武警部队的名义开展经营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六)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 (七)妥善养护租赁房产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看管、维护租赁房产地域的水资源、矿产、文物等。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期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明通知甲方修复。(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因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经武警部队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的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无息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其他互不补偿; (二)甲方因非军事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搬迁费用,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者在附加条款中约定; (三)乙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乙方补偿甲方两个月的租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房地产租赁保证金;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租赁期满,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相当于第一年两个月的租金额)元(¥ 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相当于第一年两个月的租金额)(¥ 元)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供水、电,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之前,乙方不得转移;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武警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3 份,武警部队营房管理部门执 1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违背的,附加条款无效)如下: (一)租赁用途限制:乙方承租本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有损部队形象以及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社会消防服务、生产或经销消防产品和器材,不得用于各类洗浴、足疗、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网吧、台球厅、录像厅、歌舞厅或其他娱乐场所等经营项目。 (二)本合同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从第二年开始,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提高5%。即:第二年租金为 元;第三年租金为 元;第四年租金为 元;第五年租金为 元。 (三)租金按季结算,乙方于每季度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其中第一季度租金乙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缴清。 (四)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按第一年年租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五)甲方同意无偿提供给乙方两个月的时间,作为所租赁房屋的装修时间,不计入租赁期限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武警部队营房管理部门意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