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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 淘汰煤炭落后产能
发布时间:
2019-06-18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和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冲击地压事故惨重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始终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深入研究冲击地压灾害源头治理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动防范,系统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省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冲击地压矿井管控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管控要求,梳理煤炭矿区总体开发规划,重新核实规划矿井建设条件,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严格执行冲击地压矿井采深限制规定,从严把控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条件。

  同时,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文件发布后,未落实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投产煤矿,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各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

  要推进冲击地压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煤矿智能开采等技术装备水平。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

  河北煤矿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对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形成体检报告、问题清单和分类处置意见。

  通知要求,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张家口、邢台、唐山、邯郸、承德、秦皇岛市要按照“三个一批”原则,对辖区内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未列入省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要在6月15日前提出处置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核定。

  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煤矿务必在12月底前处置到位。符合2017年12月15日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意见》(冀安监管〔2017〕7号)关闭退出要求的煤矿,各产煤市政府要加快引导退出,关闭到位,原审批机关要在关闭名单公示后及时撤销技改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核准手续,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煤矿在籍登记资格。

  煤矿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煤矿产能认定办法执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进行核实登记。

  对于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下煤矿,其文件撤销、能力注销、证照吊销或注销程序要在2019年底前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