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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23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煤炭供需平衡,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经研究,现就建设煤矿与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违规建设煤矿一律停建停产。相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对不按规定停建停产的,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项目单位须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方可补办项目核准手续。

    (一)对于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20%。

    (二)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10%。其中:煤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暂按发改电〔2016〕360号确定的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参照执行)、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5%;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

    二、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鼓励在建煤矿停建或缓建,“十三五”期间暂不释放产能。不能停建缓建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核减建设规模(生产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核增。既不停建缓建也不核减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须关闭退出一定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置换,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低于建设煤矿产能的20%。在建煤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经原项目核准机关确认后,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三、从2016年起的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110%。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新建煤矿建设规模不小于120万吨/年。

    四、煤炭市场相对独立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充分论证现有煤矿产能不能满足区域内国家规划的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用煤需求的,在确保区内煤炭净外运量只减不增、与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挂钩的前提下,可有序核准配套建设煤矿。配套建设煤矿产能原则上按照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用煤量确定,减量置换可在本区域进行,具体比例可从实际出发另行规定。

    五、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产能退出力度,鼓励关闭退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用于产能置换,且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低于50%。

    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已列入2016年-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计划并按计划年度退出的按实际退出产能的30%计算。计划2017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如提前到2016年关闭,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计划2018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如提前到2017年关闭,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40%计算。

    新建煤矿使用其他企业合法合规产能和列入计划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指标的,双方应签订协议,由新建煤矿向关闭退出煤矿在职工安置或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煤矿项目申请核准时,需提供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机关按要求进行审核。关闭退出煤矿产能规模、关闭时间等情况由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原则上应在新建煤矿开(复)工前关闭到位,最迟在新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置换产能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企业可通过股权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指标,或支付一定费用由地方政府协调取得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指标。

    七、煤炭企业要加强停建缓建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应急值守、安全检查等工作。恢复建设前,应对复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复工。

八、本文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产业政策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煤矿建设有关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