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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31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进一步加大煤炭产能退出力度,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引导生产煤矿核减生产能力。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合法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式实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产能核定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部门按权限审查确认,核定结果按规定履行产能登记公告、公示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核减的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

    二、新建煤矿合理降低建设规模。在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内,新建煤矿可根据配套的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用煤需要以及市场供需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统筹环节配套能力,经充分论证后,可适当降低煤矿建设规模,降低后的建设规模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有关要求。降低建设规模的新建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建设生产规模。

    三、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新建煤矿项目(含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产能置换和已核准在建煤矿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建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核减产能指标的,双方应签订协议,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四、煤矿企业应制定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机关按要求进行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的煤矿的详细情况报生产能力核定负责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置换比例等要求仍执行发改能源〔2016〕1602号文件。

    五、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等方式,为产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推进落后产能加快淘汰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将积极指导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