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各项工作,超额保质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市场供求关系得到改善,行业经济运行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产能的攻坚之年,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风险和挑战,任务仍然很重,为做好今年去产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钢铁煤炭去产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短期和长期、减法和加法、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推动去产能工作不断深化。要更加注重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加主动地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去产能,更加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产能,坚决控制新增产能,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强化监管,狠抓典型,严厉问责;统筹抓好产能退出、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供需平衡和稳定价格等重点工作,努力实现科学精准去产能、有序有效去产能,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去产能。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优胜劣汰退出落后产能;强化市场监管,严格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和信用约束,依法依规去产能;充分考虑地区资源条件和供需实际,因地制宜去产能。
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去产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基础上,科学把握去产能的力度和节奏,稳中求进、稳中有序,处理好去产能与保供应、稳价格的关系,突出做好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坚决守住金融风险、社会民生等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坚持以更明确的标准科学精准去产能。进一步摸清情况底数,梳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去产能目标重点,精准施策、定向发力,不搞“一刀切”、“推平头”。以更加严格明确的标准,确保绝对落后坚决退出,相对落后加快退出,过剩产能引导退出,为先进产能腾出市场和发展空间。
坚持依法依规、严抓严管去产能。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杜绝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工作不落实的情况,决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决不允许已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决不允许对落后产能搞等量置换,对顶风违法违规的,要作为负面典型,从严从重追究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坚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去产能。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形成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培育支持先进产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心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
(三)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牛鼻子,抓好推动钢铁行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落实,实施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重组整合。
(四)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提高相关标准,分别制订更具体的实施方案。钢铁方面,严查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后产能。煤炭方面,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没有条件增加安全投入、失去改造升级价值的小煤矿,以及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
(五)坚决清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产能。进一步梳理排查钢铁煤炭新建、在建项目违规建设情况,彻底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手续不全、批建不符等问题。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2017年6月底前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产能。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加大环保、国土、质量、安全、能耗、水耗、工商等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及时曝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负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创新监管措施,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等手段监测钢铁煤炭去产能情况,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
(六)更加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以河北安丰、江苏华达两个案件为警示,严格执行国务院严控新增产能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加快完成各地钢铁企业摸底调查,对正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发〔2013〕41号、国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项目建设之前确定置换产能、项目建成时确保置换产能拆除或封存的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切实杜绝边减边增,对发现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等规定,继续督促手续不全的建设煤矿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措施,对确需继续建设的,认真履行减量置换、增减挂钩措施。
(七)科学把握去产能的力度和节奏。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要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求,根据钢铁、煤炭目标责任书列出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科学研究确定2017年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区资源条件和供需实际,以及产能退出、产运需总量和品种结构变化、在建项目衔接等因素,对具体任务目标要进行充分衔接沟通、认真研究论证,避免形成产业链不匹配的情况,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钢铁方面,要加强对钢材市场动态监测,科学把握全年去产能节奏,上半年重点是依法取缔“地条钢”产能。煤炭方面,对列入去产能的煤矿实施有序停产和退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减量化生产措施,科学组织煤矿减量化生产,使煤炭产能保持一定的裕度和弹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八)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措施要深入细致到位,确保职工有安置、社会可承受、民生有保障。进一步摸清涉及职工底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挖掘内部转岗分流潜力,落实好稳岗补贴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强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加大对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重点加强对“4050”人员帮扶,解决好零就业家庭问题,帮助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发挥好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的托底作用,确保没有能力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施对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指导和推动资源枯竭地区培育发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推进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
(九)稳妥处置资产债务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发挥利益相关方的主体作用,积极探讨有效的债务处置方式。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细化更加具体的操作方法,加强对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的指导。继续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做好金融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妥善化解债务危机,有效支持困难企业脱困发展。对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原有土地再利用等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细化。进一步落实有保有压的金融政策,对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和转型发展项目给予积极支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停止对落后产能的金融支持。出台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办法。坚持市场机制原则,避免各种类型的逃废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十)大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鼓励优势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推动钢铁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再启动若干钢铁行业重大兼并重组,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钢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加大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促进钢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出台煤炭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煤矿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减量置换和产能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鼓励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加强跨地区去产能协作,引导产能向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的地区和企业集中,实现产业布局优化。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十一)更好发挥专项奖补资金作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更好发挥奖补资金对去产能的支持作用。各地要更多渠道筹措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鼓励企业多退出产能,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使用。
(十二)探索建立化解和防范产能过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钢铁方面,继续实施钢铁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方面,加快探索建立中长期合同制度、减量化生产制度、增减挂钩减量置换指标交易制度、控制劣质煤生产流通和进口使用制度、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政府行业企业协同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制度等长效机制。
三、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去产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统筹协调去产能各项任务,主动作为、勇担责任,增强工作定力,不能因有困难而不为、因有风险而躲避、因有阵痛而不前,要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要在已有工作和成效基础上,扎实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把去产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已有工作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继续发挥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统筹做好本地区去产能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奖补资金、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处置、证照管理等重点工作。要加强监测调研,跟踪了解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做出政策适应性调整。
(十五)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考核指标体系。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去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印发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信息直报统计制度,加强去产能月度、季度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去产能进度和工作动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去产能信息的公示公告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地方和企业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诚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去产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煤炭方面,要严厉打击拟退出矿井突击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
(十七)完善应对预案。各地区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妥善处置职工安置相关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风险隐患。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钢铁、煤炭及相关产品供求形势和价格变化,深入分析原因,加强走势研判,研究制定有效应对预案,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强化正面发声,妥善解决贸易摩擦,积极应对国际压力,推动合作共赢。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政策制定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考虑政策出台后的社会反应;进一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去产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宣传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 务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