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沙兵崖村110国道北侧工业用地及房产转让 |
挂牌价格 |
51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首次登载报刊 |
北方新报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年1月7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年2月3 日 |
标的所在地区 |
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在确定受让方3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否则以所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给交易中心及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6、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沙兵崖村110国道北侧工业用地及房产转让 |
是否涉诉 |
√ 非涉诉项目 □ 国有破产项目 □ 国有涉诉项目 |
标的基本情况 |
房产 |
坐落位置 |
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沙兵崖村110国道北侧 |
房产证号 |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3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4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5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6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7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8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29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0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1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2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3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4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5号
包头市房权证土默特右旗字第187021402936号 |
建筑面积 |
37565.93㎡ |
目前用途 |
办公、集体宿舍、工业厂房、车间、泵房、门房、其他用途 |
土地 |
土地证号 |
土国用(2005)字第101号 |
土地面积 |
138.28亩 |
土地用途 |
工业 |
土地类型 |
出让 |
使用年限 |
50年 |
已用年限 |
10年 |
是否为
共有 |
√ 非共有 □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有无
租赁 |
√ 房产无租赁 □ 房产租赁 |
是否设置为担保物 |
√ 房产没有设置为担保物
□房产以设置为担保物,已征得债权人同意转让 |
其他事
项说明 |
|
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
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
准日 |
2015年9月18日 |
资产评
估值 |
6816.497万元 |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金融抵债资产,转让方已取得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1)根据裁定转让方已将房产过户,证载房产面积合计是37565.93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集体宿舍、工业厂房、车间、泵房、门房、其他用途共14处)。
(2)所占土地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是138.28亩,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人登记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正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尚未完成,意向受让方受让后,须全部承接该项工作。(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已交纳其它土地转让费、清理土地款、地上补偿款(树和房屋)合计1350万元至当地政府部门,交纳各类款项51万元至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并留有相应收据。在转让方进行土地变更过户时,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就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费用交纳问题正在与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政府尚未给出明确批复,导致转让方未能完成土地权属变更。)
2、本次转让房产内有机器设备,所有人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且有银行抵押,意向受让方受让后须自行解决,转让方配合进行协调工作。
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本次交易采取挂牌转让方式,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或公告截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
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3、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房产、土地变更过户的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受让方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办理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4、交房时间为:
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工作。如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转让方须向受让方承担成交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返还全部交易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标准以交易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按公告约定时间交房前,转让方承担因使用该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等费用)。
五、保证金的设定
1、金额:应交纳交易保证金
1200 万元。
2、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
4、是否交纳过户保证金:否。
5、
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6、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 5830200001819100031131
行号:304191001951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丽云 联系电话:0471-6922653 1504781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