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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及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整体捆绑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
2019-04-15

我中心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本中心网站对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及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整体捆绑转让项目进行了预披露。现根据委托方通知,就受让方资格条件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第一条:“受让方或其母公司须为2018年中国房地产企业综合实力排名50强之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以下任一榜单发布机构的信息均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研究机构共同组成“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发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主办发布;克而瑞发布)”;其中“母公司”定义为:受让方的实际控制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二条:“受让方或母公司具有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为国有(含控股)企业或曾与国有企业合资成立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累计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民营企业”;其中“累计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业绩证明,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第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的相关规定,按照受让方、受让方的实际控制公司、受让方的实际控制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在与国有企业合资成立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确定其与国有企业合资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若受让方、受让方的实际控制公司、受让方的实际控制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国有企业合资累计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单独或在经受让方的实际控制公司书面授权同意后合计计算达到50万㎡,则视为受让方满足公告条件。

特此做出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