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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QZ00000182
名称 关于泉州市区146部公交车车身广告5年期经营权转让项目补充和修改公告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5-06-28
挂牌结束日期 2010-11-17
是否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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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意向竞买人:受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泉州市区146部公交车车身广告5年期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开竞价文件》(编号QT2010001)的规定,本中心就以上《公开竞价文件》补充和修改如下:一、关于《项目公告》第六条相关条款的有关问题1、“广告内容的选择:经营发布广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和版面要求,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详实,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有关性病、整容(丰胸)、男科、女(妇)科的医疗广告。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置空版不得超过15天。”修改为“广告内容的选择:发布广告版面、用材等需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和版面要求,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详实,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有关性病、整容(丰胸)、男科、女(妇)科的医疗广告。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置空版不得超过15天。”2、补充“4、因委托方将对原有线路车辆进行调整,目前暂无法确定车身广告车辆的所在线路,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因营运生产需要,对可供发布广告的车辆运营线路进行调整。”3、补充“5、委托方不保证车身广告车辆数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车身广告车辆数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委托方将配合受让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足。如相关部门不同意补足车辆数,车身广告转让价款将按实际发布车辆、时间计算。”二、关于《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相关条款的有关问题1、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的“(七)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置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广告版面要求图案清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置空版不得超过15天(首次发布广告除外)。”修改为“(七)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置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发布广告版面、用材等需经甲方审查同意,广告版面要求图案清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置空版不得超过15天(首次发布广告除外)。”2、第十条“违约责任” 的“(六)因广告设施破损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修改为“(六)因广告设施破损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维修费和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必须于甲方提取履约保证金的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三、关于《附表》相关条款的有关问题1、表格补充“备注”栏。2、备注第一行补充“801路、802路”。3、备注第二行补充“802路”。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