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在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本省国有企业股权转受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资产转受让及承包(租赁)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本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二、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以产权交易合同成交金额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具体上限标准如下:
(一)竞价交易收费标准
省产权交易中心按上述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经交易双方约定,双方交易费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担。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按规范要求提供以下相应服务内容:1.从事寻找项目,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审核,接受委托,修订信息披露及进场交易相关材料;2.草拟公告、《产权交易合同》和竞价文件,信息披露、寻找交易对象、登记意向方、协助尽职调查,组织竞价、组织撮合签约;3.监督资金结算和产权交割,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三、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电脑信息网络和自办刊物等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不得另收信息发布费。
四、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阳光收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省产权交易中心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25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