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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QT00024770
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明珠路、龙景路、翠园安置房南侧、莲花山停车场充电桩位置出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23-11-01
挂牌结束日期 2023-11-14
是否延牌
联系人 曹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838902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1.1.租赁标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明珠路、龙景路、翠园安置房南侧、莲花山停车场充电桩位置,一并打包出租,具体详见“租赁标的情况表”:

租赁标的情况表

序号

停车场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

设备配置

租赁

期限

(年)

挂牌价(租金底价)

竞价保证金(元)

1

明珠路停车场,内有76个停车泊位,面积为2257.7㎡

16个

快充占比90%、慢充占比10%

8

20240元/月

40万

2

龙景路停车场,内有71个停车泊位,面积为1925.85㎡

16个

快充占比90%、慢充占比10%

3

翠园安置房南侧停车场,内有49个停车泊位,面积为1823㎡

16个

快充占比90%、慢充占比10%

4

莲花山停车场,内有92个停车泊位,面积为3923㎡

32个

快充占比90%、慢充占比10%

 

1.1.1.出租方按承租方投建的充电桩所占车位数收取租金,并负责停车场停车收费运营管理工作。

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车位充电桩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快充占比90%、慢充占比10%),以车位占位数向出租方缴纳租金,设置符合配建要求相关的消防设备、电站配套设施,如所建设的电站配套设施(仅限设备变压器放置等)占用出租方正常停车位,按照租赁标的租金成交价收取,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充电桩项目停车位用途。

1.1.2.租赁标的权属清晰,出租方为平潭嘉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标的以现状为准,租赁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况。

1.2.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标准:

1.2.1.付款方式: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

1.2.1.1.租金按每半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租赁年度首期租金应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停车场充电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订时缴清。每半年度与承租方结算缴交金额。每半年度首月10日内缴清当期租金。承租方于《合作协议》签订第二年度起,每年1月31日前向出租方提交上个年度的充电桩服务费用盖章确认单。

1.2.1.2.租金收取方式:

(1)正常租金。第一、二年的月租金按最终成交价计收,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度标准基础上递增5%;

(2)分成租金。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经出租方审核确认的充电桩服务费用,按照全年充电桩服务费营收的2:8比例分成(出租方20%,承租方80%);

(3)《合作协议》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出租方按照“正常租金【即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度标准基础上递增5%】”与分成租金(即全年充电桩服务费营收的20%)“孰高”原则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租方按照上述“1.2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标准”之“1.2.1.”“1.2.1.1”的约定先行交纳正常租金,根据上个年度的充电桩服务费用盖章确认单,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上述约定服务费营收分配进行结算,若充电桩服务费营收超出预收的租金,则由出租方补足差额部分。

1.2.2.履约保证金(押金):承租方在竞价成交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且在签订《合作协议》前需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

1.3.租赁期限:整体出租,租赁期限8年,具体承租起止日以《合作协议》(详见竞价文件附件)约定为准。

1.4.免租期:首年前两个月为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免租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租自行承担。

1.5.挂牌价:20240元,挂牌价为第一年月租金起始价。

1.6.风险提示:

1.6.1运营风险。停车位充电率不稳定,与周边环境、交通状况、完善程度等因素有关,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停车位的充电率波动,给经营带来不良影响。充电桩所投设备的采购安装、接电材料,电报安装、用电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将使用场地用于其它用途。

1.6.2.维护费用较高。停车场充电桩位置的维护费用包括清洁、维修、保养和设备更新等运维费用较高,如果经营不善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1.6.3.法律法规风险。停车场充电桩位置的经营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遭到罚款或被禁止运营。

1.6.4.安全隐患。停车场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如火灾、漏电等,一旦发生这些事故,可能会对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和法律责任。承租方应在经营之前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运营期间,承租方须自行完善消防安全条件所需的其他设备设施,并自愿承担停车场充电桩标的现状、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相关经营安全风险,包括协调因充电问题导致的和终端用户间的相关纠纷。

1.6.5.政府政策指令。如遇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提前60天及以上时间向承租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6.6.违约风险。如涉及承租方违约未按时缴交租金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二、竞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合法有效存续的从事充电桩运营、停车场管理相关的独立企业法人(竞租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经营范围须包括“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运营”或“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或“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等)。

2.2.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未结执行结果】。

2.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竞租人(承租方)需完成下列调研和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3.1.1.本次租赁标的依现状出租,承租方在竞租前必须亲自审验本项目情况,完成招租的四个停车场车位的情况的调研、前期勘察(确认建设前期相关备案、电力配套以及运行情况,四个停车场停车流量、充电习惯等调研),出租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租人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竞租人完全接受标的现状,竞租成交后竞租人(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相关款项的缴纳、文件的签署以及承担的义务。

3.1.2.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应提交勘测情况设计建设方案和启用方案,并经出租方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3.1.3.承租方按建设方案完成建设所需硬件的采购、安装工作,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需将建设的项目清单和材料档案向出租方备案。

3.1.4.承租方所采用的设备厂商必须是国内优质的充电桩企业(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本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前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与设备提供商有关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管理系统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等有关证明。

3.1.5.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的要求:所供产品应同时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技术要求中未规定或未提及的技术要求,按国家或行业规范执行,以标准较严格为准)。当《合作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国家规范标准时,以最新国家规范标准为准,其所产生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充电设备须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产品责任险范围中的充电设备,因汽车充电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3.1.6.承租方根据勘测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电力增容或电力新装,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所建设的电站配套设施(变压器放置等)占用正常停车位,按照停车位成交价租金计算收取。

3.1.7.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提前对接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项目施工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施工,承租方负责对施工进度和施工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设计方案进行,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业。

3.1.8.出租方前期建设的128根充电桩(莲花山公园67根、渔港码头36根、环卫站25根)如需拆除,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进行拆除并运送至出租方指定区域,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全部负责。

3.1.9.承租方负责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的部署和充电桩接入,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要求接入政务相关平台。

3.1.10.承租方负责充电桩通电调测、联网试运行。

3.1.11.承租方负责项目进度跟进、问题反馈及处理。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的使用用途。

3.2.承租方需负责充电桩的运营和运维服务,具体如下:

3.2.1.负责承租项目的经营推广、充电服务的市场营销。

3.2.2.负责承租项目充电桩软硬件管理。

3.2.3.负责承租项目的保修和运维服务。

3.2.4.充电项目在充电桩项目运营期间,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充电桩收费标准,承租方须以政府相关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抬价或发生其他破坏市场规律的行为,承租期间,如若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经营过程,若因承租方责任影响出租方声誉及损失,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3.3.承租方需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优先启动莲花山公园停车场充电桩项目建设,3个月内启动全部充电桩运营工作,且每个停车场启用的充电桩数量不低于16个,慢充桩至少配备总量的10%。

3.4.承租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装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相应充电设施硬件、软件管理平台以及其配套设施安装施工投资由承租方负责。充电桩场站的设施和使用充电桩的安全问题由承租方全部负责,承租方还应该负责协调因充电计费单价、充电计量、使用体验问题导致的和终端用户间的相关纠纷。

3.5.承租期间,承租区域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在停车场内部设置监控系统。本充电停车场设备标准需符合《福建省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要求,如需按要求接入“福建省充电设施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务平台,承租方需无条件接入,所产生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期间涉及场地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等均由承租方负责。本次招租不含上述四个停车场中非充电桩的停车位的经营权。

3.6.承租方需为租赁标的的运营及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购买公众责任性及营业责任险,并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建成运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保险保单。

3.7.本项目不接受分割经营,不得转租;涉及收费、消防等资格报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未获得审批通过影响经营的,出租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承租方须依法办妥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照后方可经营,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手续办理的费用亦由承租方承担。

3.8.退租情况:承租方须无偿将场地恢复至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即恢复至与周边车位相同、可用于正常停放车辆的状态)。

3.8.1.提前退租: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申请退租的,需在缴纳下一次租金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如未提出申请,出租方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已交租金不予返还;出租方亦不对承租方的前期投入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3.8.2.承租期满退租:退租时承租方应交清所有应缴租金及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且返还租赁经营标的,并经出租方验收经营标的(租赁标的)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8.3.经营标的(租赁标的)返还:承租方添加的附属设施,若属动产可以搬离的归承租方所有,并由承租方自行搬离,若为附属于场地无法搬离或拆除的,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

3.8.4.政府政策影响回收:如遇政府行为、政府政策原因或出租方管理权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停车场项目,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应提前60天及以上时间向承租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3.9.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停车场充电桩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竞租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4日17时

5.2.竞租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我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租人才具备竞租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40万元

5.3.2.竞价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未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具备竞租人资格。

5.3.3.交纳竞价保证金:竞租人在“第四产权平台(http://www.dscq.com)”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竞租人的账户。竞租人可在柜台、使用网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5.4.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jyeb@fjcqjy.com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我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方认可我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5.6.特别提示: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竞租人参加网络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竞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

六、公告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2023年11月15日9时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91-86160106、87838902;监督电话:0591-87810363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A座22层、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