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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12-02

第一条 为规范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开展产权交易的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等相关规定,依照市场化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份)转让、资产转让、资产租赁(承包)、企业增资等产权交易业务(简称交易业务,下同),交易中心提供的以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等产权交易基础设施;

(二)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披露交易信息、寻找意向方、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签约、出具交易凭证、结算交易资金等服务;

(三)提供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四)其他与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三条 通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并成交的项目,交易中心以交易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以下阶梯费率分档累进计算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100万元及以下部分:费率2.5%;100万元至200 万元(含)部分:费率2.0%;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费率1.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费率1.0%;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0.6%;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 0.3%】。

股权(份)转让最低收费为2000元。

第四条 原则上在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交易相关方应向交易中心付清交易服务费。

 应委托方的要求,通过报纸、期刊等非交易中心自有纸质媒体发布交易信息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延伸服务的收费标准,应经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收费事项,应经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办法所有涉及交易服务费决策层审批权限的事项,均以届时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