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GY00020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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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2-09-06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2-10-09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591-87855200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企业委托,拟对以下转让标的广泛征集意向竞买人,现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
二、挂牌价格:人民币13401.33万元。
三、基本情况:
(一)标的企业成立于2009年1月6日,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地址:大田县广平镇兴埔村,经营范围为:矿业投资开发、矿山机械、机电产品及配件、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企业是由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省地勘局审批成立的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共同出资于2009年1月6日成立的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分别持股55%和45%。
(三)标的企业成立后,仅投资建设了元沙煤矿。
1.元沙煤矿矿区面积14.3797km²,煤炭资源储量2403.25万吨,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矿井于2009年12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2010年11月26日取得采矿许可证,2014年12月完成工程建设转入试生产,2015年5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概算总投资3.78亿元,完成投资3.58亿元。
2.元沙煤矿自2015年5月14日验收完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停产至今。
3.元沙煤矿采矿许可证于2019年6月26日到期后进行第一次采矿证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6月26日,第二次采矿证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保留采矿权,但不得开采。
4.元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4月被省煤监局注销。
提示:上述信息摘自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意向方参考。
四、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55% |
2 |
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 |
45% |
五、近期的财务指标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份项目 |
2021年 |
2022年6月 |
总资产 |
7502.57 |
9096.12 |
总负债 |
4256.14 |
5849.69 |
所有者权益 |
3246.43 |
3246.43 |
主营总收入 |
0.00 |
0.00 |
净利润 |
0.00 |
0.00 |
六、股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1、内部决策:转让方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党委会(永煤党纪要〔2022〕24号)同意转让所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方于2022年7月12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关于转让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2、上级批准: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 6 月 27 日召开党委会(闽能化党委纪要〔2022〕25 号)批复同意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方唯一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让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 55%股权的批复》(闽能化产权〔2022〕246号),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 55%股权。
七、竞买人(受让方)资格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八、竞买人(受让方)应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1、转、受让双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转、受让双方同意,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的全额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交割通知书》,《交割通知书》送达转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受让双方共同签署《提前转款通知函》并递交给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文本、《提前转款通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收款账户。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在转、受让双方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前划转上述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均由转、受让双方自行承担,转、受让双方不得就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上述划款行为向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
3、受让方受让股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根据受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4、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即标的企业55%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与股权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6、2022年6月10日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签收转让方邮寄的《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通知书》,且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未在收到上述通知的30日内对是否同意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复。根据上述通知视为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同意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截止目前,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尚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7、其他交易条件以竞价文件和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准。
九、(风险)提示及重要信息披露
1、转让标的企业的详细情况以竞买人尽职调查为准,竞买人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竞买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若在尽调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标的状况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组织方不对标的状况进行保证及标的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标的企业于2011年9月14日与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三明市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意向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湄洲湾——重庆(莆炎)高速公路福建三明段项目从标的企业唯一投资的元沙煤矿矿区修建通过。截至目前,双方仍未就湄洲湾——重庆高速公路涉及和路基施工压覆矿区给标的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3、根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04执31号及《民事判决书》(2019)闽04民初112号,标的企业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2019年9月13日)起10日内支付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30,585,407.00元以及违约金6,198,919.25元(计算至2019年3月5日),此后以30,585,40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工程款之日止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2021年6月29日标的企业已执行2851610元,案件尚未完结。
4、标的企业2015年4月7日《第七次股东会决议》第二项会议议题决议为“审议并同意《公司2015-2020年元沙煤矿项目还本付息方案》,同意方案二:即2015年,由股东双方各自按股权比例同期、同比一次性归还已贷本金11250万元,并分期支付应付款3571万元,合计14821万元。双方股东5月份之前完成归还银行全额贷款11250万元;工程结算应付款3571万元中属于工人工资部分结算完应及时支付其余按结算程序分步分期由股东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担偿还。2015年7月1日后,公司暂停生产,停产期间留守和维护等相关费用,继续由股东双方按股权比例同期、同比承担并支付。”
转让方于2015年5月25日向标的企业支付6187.50万元,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于2015年6月8日向标的企业支付5062.5万元,合计1125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银行全额贷款。转让方和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向标的企业账户支付1325.50万元和350万元,共计1675.5万元,用于支付标的企业元沙煤矿工程结算应付款等款项,之后转让方和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5、受让方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继续承担转让方应承担的上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第九条所涉及的款项偿还义务。
十、公告期限: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买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3年9月5日期间征集到竞买人摘牌止或另行公告,竞买人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十一、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十二、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70万元。
十三、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
十四、联系方式: 0591-87855200、 87845911、8731527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