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GY0001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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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与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及转让方对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债权整体捆绑转让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9-04-30 |
挂牌结束日期 | 2019-05-29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扶女士、张先生、阮先生 |
联系电话 | 0591-87845911、87855200、87312576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企业委托,拟对以下转让标的进行挂牌,征集意向竞买人,现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1: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
转让标的2: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
转让标的3: 转让方对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债权;
转让标的1、转让标的2及转让标的3整体捆绑转让,受让方须同时受让上述三个转让标的。
二、挂牌价:人民币68317.908万元,其中转让标的1挂牌价人民币51780.312万元,转让标的2挂牌价人民币8527.596万元,转让标的3挂牌价人民币8010万元。
三、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1日,注册资本金为11150万元。目前公司资产主要为2015G028地块,面积约为48618.36m2,尚未开展实质性运营,尚无职工。
2、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 |
持股比例 |
1 |
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1150万元 |
100% |
3、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近期的财务指标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份 项目 |
2018年 |
201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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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85909.00 |
85909.00 |
总负债 |
21.48 |
21.48 |
所有者权益 |
85887.52 |
85887.52 |
主营总收入 |
0.00 |
0.00 |
净利润 |
-21.48 |
0.00 |
四、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8日,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目前公司资产仅来源于2018G042地块,面积约为21240m2,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尚未开展实质性运营,尚无职工。
2、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 |
持股比例 |
1 |
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100% |
3、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近期的财务指标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份 项目 |
2019年2月 |
---|---|
总资产 |
26700.00 |
总负债 |
13353.34 |
所有者权益 |
13346.66 |
主营总收入 |
0.00 |
净利润 |
-3.34 |
五、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2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2月28日,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尚有应付地价款13350万元(其中3月29日前需缴纳8010万元,5月29日前还需缴纳5340万元)。转让方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代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支付8010万元应付地价款,同时,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在2019年5月29日前代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付清剩余5340万元应付地价款。因此,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形成对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1335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受让方必须受让将形成的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的60%。
六、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都已经内部决策及标的公司股东决定,并获得上级主管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批准文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区土开集团公开捆绑转让平潭鲁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与平潭立新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的批复(文号:岚国资[2019]23号)。
七、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或其母公司须为2018年中国房地产企业综合实力排名50强之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以下榜单发布机构之一为准: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研究机构共同组成“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发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主办发布;克而瑞发布)。其中“母公司”定义为:受让方的控股公司(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受让方或母公司具有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为国有(含控股)企业或曾与国有企业合资成立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累计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民营企业。其中“累计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业绩证明,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第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的相关规定,按照受让方、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在与国有企业合资成立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确定其与国有企业合资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若受让方、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国有企业合资累计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单独或在经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书面授权同意后合计计算达到50万㎡,则视为受让方满足公告条件(本条所述“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控股”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
3、受让方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受让方须整体捆绑受让上述三个转让标的;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
八、主要交易条件
1、受让方须整体捆绑受让上述三个转让标的。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最终竞价成交价与挂牌价的差额根据转让标的1与标的2的挂牌价按比例进行分配。
2、转受让双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
3、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3.1 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50%债权价款。并向转让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出具的关于受让方支付剩余50%款项的合法有效连带责任担保函。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资格要求: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且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连带责任担保函资格要求拥有最终解释权。受让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50%转让款,同时未付款项金额应按最新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条中“受让方的控股公司”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
若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连带责任担保函,则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50%债权转让价款。
3.2 受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50%的股权转让价款,并向转让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其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出具的关于受让方支付剩余50%款项的合法有效连带责任担保函。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资格要求: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且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资格要求拥有最终解释权。受让方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50%转让款,同时未付款项金额应按最新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随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若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连带责任担保函,则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50%股权转让价款。
4、转让标的的交易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完成日止,标的公司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股比享有或承担。
5、除本次所转让债权以外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6、转让标的1公司下2015G028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契税计2100万元尚未缴纳(具体以税务机关要求上缴实际金额为准),须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公司承担。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若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7、其他交易条件以竞价文件和转、受让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九、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1000万元(其中转让标的1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标的2人民币1500万元;转让标的3人民币1500万元)。
十、交易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十一、公告期:2019年4月30日— 5月2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受让方,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直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有受让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十二、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45911、87855200、87821179、8731527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