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标的基本情况:
1.1.竞价标的:福泉高速公路洛阳江服务区A、B区新服务楼店面地方特色餐饮经营权承包。该店面面积397㎡(A区服务楼大厅左侧店面,面积248㎡;B区服务楼靠近B区入口的店面,面积149㎡)。
1.2.承包期限:5年,具体起止日期以《福泉高速公路洛阳江服务区地方特色餐饮承包经营合同》(简称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1.3.经营范围:仅限用于地方特色餐饮项目。如特色面馆、地方传统小吃,但不含中式自助餐、快餐、套餐、盘菜以及西餐。合同期间承包方若增加经营范围应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发包方有权根据高速公路经营发展需要开展西式餐饮、茶点等其他服务。
1.4. 挂牌价:第一年年承包费挂牌价为25万元。从第二年(含第二年)开始年承包费在上一年年承包费基础上以每年5%递增。
二、承包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 具有餐饮经营资质,且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2.2. 竞价申请人在福建省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系统中未被列入黑名单;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申请,也不接受转包或分包经营;
三、承包申请人应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3.1.装修承诺:要求承包方承诺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对承包项目的店面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经发包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3.2.承包方应当依照所承诺的建设和装修装饰标准,在 3 个月免承包费期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建设、装修装饰及固定资产(含设施设备及合理比例的工作制服等)的购置。有关房屋建设所涉及的工程设计、报批手续、房屋建设、房屋内外部装修、房屋的水电系统均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3.承包方的建设和装修方案、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以及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调整变更等应事先经过发包方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承包方应向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验收确认。发包方参与验收不构成发包方的任何义务。
3.4.承包方应当保证安全施工,并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施工中不得损害使用房产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完整。
3.5.在合同期间,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
3.6. 承包方应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如须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范围,应事先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经营。承包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政府所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不得将发包方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服务区财产转包、分包、转让、转租给他人经营;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以发包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3.7.合同期满或发包方依照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承包方对经营场所内的装修以及固定在建筑物体上不可拆除的设备、设施、物品应连同经营场所资产等一并无偿移交给发包方,所有权归发包方所有。
3.8.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政府征收、服务区资源整合改革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导致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 30天内将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移交发包方,并确保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性和适租性。
3.9. 承包方须无条件签署并全部接受上述主要承包条件和本项目《承包合同》。
四、交易方式:密封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
五、竞价保证金:15万元。
六、公告期限: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2月2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征集到承包方或另行公告为止)。报名截止时间、竞价会时间等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请意向承包申请人在公告期内到我中心获取竞价文件。
七、联系电话:0591-87315362、8780801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