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GG00015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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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600辆公交车外车身广告位招租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0-12-07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0-12-25 |
是否延牌 | 否 |
联系人 | 阮先生、张先生、扶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276、87855200、8784591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一、租赁标的及挂牌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辆) |
首年租金挂牌价 (元/车/年)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1 |
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600辆公交车外车身广告位 |
600 |
12500 |
200 |
1、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600辆公交车外车身广告位。合同期内车辆新增上限数为50辆,若承租方愿意承租新增车辆外车身广告位,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做相应调整。
公交车外车身:单层客车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前轮口后点垂直线与后轮口前点垂直线之间部位;车头不设广告位,车尾、车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不应设置广告;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覆盖车辆发动机进风口、散热口,空调进风口;不应妨碍、影响车辆车灯的工作;不应遮挡、覆盖车身大号牌、路牌、门号等影响对车辆的识别;所有广告设置位置边缘应距各向限制位置或车身边缘不小于100mm。
挂牌价为每车每年租金底价,租金仅指广告位的租赁费,不含承租方承担的对该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年审、发布、维护、维修、用电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租赁合同期内若相关管理部门有收取管理费用等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以上租赁标的以实物为准,具体状况以现场看样为准。若合同期内实际车辆的广告位数量与本次招租的车辆广告位数量不一致,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2、(风险)提示
(1)租赁标的以实际状况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了解租赁标的,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租赁标的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2)竞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的承租权后,需自行向车身广告运营审批与监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若因竞租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相关风险及损失由竞租人自行承担,与招租方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车身广告位;
2、租赁期限:3年;
3、免租期:一个月免租期;
4、履约保证金:3个月的末年月租金,签订《车辆广告位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5、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1个月为一期,先交后用。签订《车辆广告位租赁合同》当日即付首月租金,后续每期租金于每期前 5日内付清;
6、租金递增方式:租金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6%;
7、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通过公开竞价取得福建省内独家代理公交类媒体运营经验。
2、连续3年每年公司营业额超过1500万元(须提供连续3年每年公司开具税务发票累计达到1500万元的相关证明)。
3、在交通集团系统内无不良信誉,截至2020年9月30日与福建省内公交公司合作过程中无欠款记录的单位。
4、未被列入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
1、出租方出租该广告位给承租方使用,其相关的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用电、版面维护、更换、喷绘、安装及广告内容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不得使用广告位宣传与出租方业务相冲突或有负面影响的广告内容。承租方应确保广告制作发布履行法定审批及申报备案工作,保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不得因此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如承租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的广告位部分或者全部转租、转让给第三方。
3、租赁期间,因政府规划改变、行政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广告位不适合制作、发布广告,导致广告位无法使用或继续出租,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无须给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赔偿,但出租方应当提前7日通知承租方拆除广告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按承租方实际使用广告位时间收取租金。
4、承租方必须在《车辆广告位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告安装完毕。若承租方不能按时安装广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
5、承租方在安装广告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承租方制作、安装或投放广告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所购买的播放设备等广告载体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确保不对车内乘客造成侵害,并不得造成车辆损坏。如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承租方负责租赁广告位的管理维护,确保广告设施设备与车辆整体环境的完整、美观、协调。
7、因承租方管理维护不善或因不可抗力(如台风)等导致广告设施设备倒塌或倾覆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方因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广告的设置、经营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侵害的,由承租方独自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对出租方信用、声誉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9、其他须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条件详见《车辆广告位租赁合同》。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公告期限: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5日。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员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315276、87855200、87845911;
联 系 人:阮先生、张先生、扶女士;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