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东门街道河东居委会火巷3号原“福建林学院驻榕办”招租,租赁期限5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0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位于福州市东门街道河东居委会火巷3号(产权证地址:鼓楼区河东路19号),楼层总数:三层,所在楼层: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39.2平方米。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租赁期至2016年9月22日,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且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三、租赁用途:办公或招待所。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作为招待场所经营的,还应具有住宿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的资质。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屋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屋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原承租方需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参加竞租。
3、承租方应服从福建农林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遵守计划生育、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秩序,依法经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皆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5、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6、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自租赁合同生效起算。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9月12日—2016年10月8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0月9日上午12: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联系人:吴小姐、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