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3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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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一层前厅(不含公共部分)、四层至十三层整体招租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1300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1-24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5-02-19 |
是否延牌 | 否 |
联系人 | 刘先生、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租赁标的 |
计租面积(㎡) |
状态 |
首年月租金挂牌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一层前厅(不含公共部分)、四层至十三层(整体招租) |
8162.7 |
空置 |
36.7321 |
1300 |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一层(不含公共部分)、四层至十三层,建筑面积合计约为8162.7㎡(其中一层可用建筑面积为199.98㎡,4至13层建筑面积为7962.72㎡),本次计租面积8162.7㎡,租赁用途仅限商业酒店,产权使用期限至2034年8月21日。承租方应明确,出租方已经告知福旅教育大厦的现实情况,包括位置、房产产权期限等。
提示:
1、租赁标的以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有权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租赁标的质量与现状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一至八层的产权持有方为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九至十三层的产权持有方为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营权使用方为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标的由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收取租金,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租赁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仅限商业酒店。
2、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标的物产权期限届满之日止,即至2034年8月21日止;若租赁标的物的产权期限得以延长且出租方继续取得租赁标的物使用权,则双方可以按年度续签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累计达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5年之日;若出租方后续取得的租赁标的物使用权期限不足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5年,则双方可以按年度续签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累计达到出租方享有的租赁标的物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承租方明确认可出租方已经告知租赁标的物的现实情况,包括位置、面积、房产产权期限等。
3、装修免租期:不长于5个月(免租期长短纳入综合评议评审项目)。
4、履约保证金:2个月的首年月租金,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付清。
5、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每月为一期向出租方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且免租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之后,承租方应在每期起始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出租方在收款后及时出具正规发票。物业费由承租方按照另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方。
6、租金递增方式:租金每5年上浮2%,物业费同比例浮动。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3年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2、酒店品牌所属集团具有超过10年以上酒店运营经验。
3、竞租人注册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住宿服务等。
4、竞租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与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权属单位存在法律纠纷的不得参与竞租;与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不得参与竞租。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使用须按福州市相关规范进行,并且符合消防等相应规范,承租方应当自行向政府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与自身经营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装修设施的消防手续、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
2、配套教育培训住宿需求,至少能同时满足100人的住宿。
3、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署客房使用协议或条款,确保中共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党校(简称“省旅发集团党校”)培训期间,保留足够的客房供学员入住。
4、承租方应订立人员、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承租方应做好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财产、物品,如遗失被盗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由于承租方原因产生的经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民事、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5、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负责缴纳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税收和费用。在竞租、实际租赁过程中,承租方承担相关程序所必要的佣金、手续费、向组织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若承租方滞缴前述各项税收和费用,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完成税费缴纳义务。
6、查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应到租赁标的物现场进行查看,具体详细了解租赁标的物安全消防问题。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和评估租赁标的物现状,并承担租赁标的物存在的问题可能造成无法通过政府管理部门消防审验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不得向出租方和组织方主张任何权利。
7、交付:交付租赁标的物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办理清点移交手续,并签署交付确认书,予以共同确认,交付确认书一经签署即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均认可租赁标的物状况,出租方已完整履行相关义务。
8、从给付:租赁标的物的配套设备设施等均按现状随房产出租,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上述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年检等在租赁期限内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优先使用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同意将“保证省旅发集团党校运营”列为租赁合同的核心目的之一,承租方应当保证在使用租赁标的物并运营酒店期间优先向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单位提供住宿服务,以保证省旅发集团党校顺利运营。如承租方未能就此合同目的为出租方提供相应服务,则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可以因此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出租方将在省旅发集团党校具体活动开始前7天向承租方告知所需房间数量,承租方应及时评估能否承接出租方需求并及时告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以双方事先约定的优惠价格向承租方请求优先使用一定数目的房间夜数(房间每夜价格不得超过福建省省直机关人员参与培训的费用标准),年所需房间夜数不得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总数。
如承租方无法及时为出租方提供足够的房间满足省旅发集团党校运营需求,则由出租方在市场上寻找闽江饭店或更高级别酒店的替代给付,如获取的替代给付酒店房间单价高于双方约定的单价的,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差价补足款。
10、改造和许可: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租赁标的物的消防、各种管网、空调和配电房等的更新改造、搬迁以及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与承租方自身经营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需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申请验收及获得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
11、进行经营活动:承租方经营不得超出本租赁项目经营范围限定的用途。承租方保证其在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方可根据国家法规和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但不得影响相邻关系。
12、依法经营:承租方应依法独立经营,照章纳税,承租方的一切债权债务(除对出租方的债权债务以外)及对外经济活动,由承租方负全责,概与出租方无关。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信、物业管理费、治安卫生费、营业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经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包括经济、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全部责任,概与出租方无关。
13、公共空间使用:租赁期限内,一楼大堂(电梯厅)及各层电梯厅为福旅教育大厦商业楼层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承租方对一楼大堂(电梯厅)及各层电梯厅的使用应接受出租方、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不得独占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广告牌、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一楼大堂(电梯厅)和各层电梯厅。
14、维护、修缮与改造:承租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标的物中各项设备设施,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防止不正常损坏。承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对租赁标的物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包括改善和增设,下同),所有的设计和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对经营场所的设计、装修、设施的安装等均应以不影响出租方整栋大楼的美观及出租方的正常经营为准。承租方改造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应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并由承租方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进行改造装修及增添设施、设备前,应将装修合同及物件清单报出租方备案。消防的设备设施及其改造装修工程应通过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基本结构或危及房屋安全,否则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5、安全施工:承租方承诺承担改造装修期间施工安全责任;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墙(柱)和主体结构,否则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承租方承诺装修期间应保证福旅教育大厦其他租赁单位的正常经营;保证出租方和其他租赁单位电梯和空调的使用及整幢大厦的供水、供电、环境卫生;承租方负责与消控中心协商,保证消控中心对各租赁单位的布防不低于原有水平。
16、环保义务:承租方的排污、噪音等环保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承担因环境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承租方违反有关的环保法规,概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承租方环保问题引起的处罚,亦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安全等义务: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涉及的消防、治安、文化、绿化、卫生(包括辖内公共部位)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和防护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及设施的防火安全;不得在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及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以及违禁等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及设施内,若因上述情况而引起的意外及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并由承租方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若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求增设安全设施,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实际使用人,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的消防及安全管理,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它责任事故、安全事故,造成出租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18、广告: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或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等,应当符合国家、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物业管理要求,不得损害出租方的形象,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相关审批材料手续应及时报送出租方备案。承租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等相关设施的安全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等,产生的一切责任概由承租方负责。
19、接受监督管理: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切实维护出租方的社会形象和对外声誉,保持与租赁标的物市场定位相适应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卫生标准。承租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应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所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租赁标的物的使用范围,更不得占用室外通道。
20、迟延给付违约:承租方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不得延期支付。每逾期1日,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欠付费用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欠付费用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承租方逾期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承租方逾期超过30日未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21、违反期限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中途退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应付租金以外另行赔偿出租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在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未付费用。若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同时,承租方不得就前期基础设施及装修投入对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及赔偿。如在免租期起算之日起一年内,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承租方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出租方另行补足5个月免租期的租金。
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标的物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退还承租方预付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并赔偿承租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按照相关约定对其投入的装修资产进行补偿。
22、注册地址迁出:承租方如使用租赁标的物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需在合同终止后的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办妥《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撤销手续,否则每逾期1日,需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23、承租方承诺入驻酒店的客房平均每间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6万元及以上,并在装修完成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入驻酒店的客房平均每间投资金额低于人民币16万元,则承租方应当在收到出租方追加投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追加投资,保证平均每间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6万元,如承租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追加投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承租方投资差额[即(双方约定的平均每间投资金额-承租方实际的平均每间投资金额)*客房数量]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承租方逾期追加投资之日起计算至承租方追加投资完毕之日止。
24、清场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确保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承租方需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把经营场所垃圾清理后返还给出租方(以出租方验收签字为准)。若承租方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返还日期,每逾期1日,应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1.2万元,并每日支付月场地占用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该行为不视为原合同顺延,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内所有动产的所有权并交由出租方任意处置,出租方因清理和恢复场地所造成的损失,有权另行向承租方主张。
25、装修资产清算:
(1)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自行出资、筹资添置、增设的装饰装修物,独立于房屋而存在的未形成附合的、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如灯光、照明、空调等,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可自行搬离,承租方未按期搬离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给予承租方补偿;与房屋形成一体,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如天花板、地砖、墙石、中央空调、水、电、消防设施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若故意拆除、毁损上述装饰装修物,或因重大过失造成装饰装修物毁损灭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2)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如拆迁等,则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若由于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双方按照上述约定确定装饰装修物归属,同时,就与房屋形成一体,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清场离开后可以向出租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出租方根据相应资产评估报告、装修资产的折旧程度和实际市场价值,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补偿(如无法提供相关评估报告,则双方就该事项进行协商),但补偿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期内租金总额(根据租赁期限而定,若租赁期限至2023年8月21日止,则以2023年8月21日为终点计算剩余租期。2034年8月21日后,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则以双方续签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为终点计算剩余租期)。承租方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经出租方认可,资产评估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若由于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方不得就装修资产的投入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及赔偿。
26、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交易方式:若公告期内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具体确定规则详见本项目《交易文件》);若公告期内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则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承租方。
六、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0万元。
七、公告期限: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19日。
八、交易文件的领取
1、意向承租方经办人员持加盖公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交易文件领取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领取本项目交易文件。
2、意向承租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材料发送到以下邮箱:jyyb@fjcqjy.com的方式领取交易文件。意向承租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我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承租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承租方认可我中心按照意向承租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先生、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联系电话: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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