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27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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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支路13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湖东院区地面停车场招租 |
挂牌价 | 38.88万元 |
保证金 | 25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7-19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4-08-12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吴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305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湖东支路13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湖东院区地面停车场招租。租赁期限:按1+1+1年的模式,项目租赁年限最长为3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388800元。租金按月结算。租赁履约保证金按3年租金总额的5%收取。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支路13号,面积约2000平方米,停车位约64个。符合条件的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注:以上标的面积及停车位个数为大约数,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机动车停放。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停车场管理或停车场服务的企业法人。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期内,承租方是停车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经营生产过程中的治安、消防、用电等一切安全生产责任。承租方还应配合出租方对入场驾乘人员开展合法合规的安全核验工作,不得将不配合开展相关核验工作的驾驶员及其所驾驶车辆放行入院区。履约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安全、防疫等核验措施,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如因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不配合出租方开展相关工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有权处以与损失匹配的违约金作为补偿,直至解除合同。
2、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有序安排车辆停放到出租方指定的位置,严禁引导车辆停放到消防通道、应急车位等禁停区域。出租方公车、通勤大巴等部分特殊车辆固定车位停放,承租方需采取措施避免其他社会车辆占用上述固定车位。
3、出租方为医疗机构,有序的院区环境是提升患者满意度的重要一环,故承租方不得无限制放行车辆进入院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车辆在院内绕圈、随意停放等现象。承租方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疏解高峰期出租方南门桥头与三港路、湖东支路交叉口处的车辆排队状况。出租方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出租方现已完成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建设,承租方应妥善使用管理系统的软硬件设施。承租期内,如若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出现非出租方责任的故障或损毁(含台风、内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更换。台风、内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出租方可根据灾害状况采取提前断电等措施避免因设备漏电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停车场管理系统出现更大的损坏。在重大灾害发生后,承租方应免收进出车辆的停车费用直至灾害结束且停车场管理系统完成修复。另外,承租期内承租方另需承担停车场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硬件维护费等支出(自行向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开发方或其他相关方支付)。
5、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对入院车辆开展分类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职工车辆:出租方职工车辆限时收费,收费时段为工作日9:30-17:00,收费标准为首60分钟免费,60分钟后按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文件一类区域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停车费,日封顶收费25元;其他时段职工车辆免收停车费。工作日与出租方行政科室上班时间同步。
(2)第三方车辆。第三方车辆特指与出租方有业务往来公司所属车辆,如送药车、配送耗材车辆等。第三方车辆首60分钟免费,60分钟后按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文件一类区域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停车费。
(3)特殊车辆。特殊车辆包括法律规定应免收停车费车辆、出租方公车、通勤大巴、救护车、运钞车、主管部门公车、行政执法部门车辆、中医药大学公车、医疗生活垃圾运输车及其他一些车辆。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
(4)社会车辆。社会车辆特指职工车辆、第三方车辆及特殊车辆以外其他车辆。社会车辆按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文件一类区域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停车费。
出租方已根据上述分类情况对相关车辆的收费标准进行维护。出租期内,出租方保卫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新增、修改、删除)停车系统职工车辆、第三方车辆及特殊车辆的号牌,承租方不得阻挠。
6、为方便开展对外联络工作,出租方实行抵扣券制度。每月出租方将制发有效期2个月的二维码抵扣券300张,其中4小时抵扣券240张,24小时抵扣券60张,分别可以抵扣4小时和24小时的停车费用。抵扣券的制作、发放领用依照出租方相关规定,已发放领用券使用不受车辆类型限制。实际发生的抵扣额,应包含在承租方的成本内,出租方不再另行与承租方结算。
7、出租期内如政府变更现行停车收费标准或出台其他涉及停车收费的文件规定,在双方协商好租金调整方案前,承租方不得施行新的收费标准。
8、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后台由出租方负责维护。出租期内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提供《管理员》权限。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一个《财务》权限的账户,以便承租方查看财务报表、收费明细等内容。出租方另向承租方提供若干《收费员》权限的账户,以便承租方开展收费管理。
9、承租方成交后应及时与出租方保卫部门确定实际可用车位数,双方确定的实际可用车位即为基准车位。出租方因特殊工作需要,需占用基准车位时,凭出租方保卫部门通知,承租方应无条件优先满足需求。占用基准车位时,如占用1个以上车位时长超过2天或者一天内占用车位数超过5个,出租方将按占用情况减少当月应缴承租金额【月减少承租金额=占用车位数×占用时间(天)/(基准车位数×30天)×租赁标的成交月租金】。承租期内,如因安全、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取消固定的划线车位,承租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由此减少的应缴承租金额按实际减少车位数套用上述公式计取。承租期内出租方释放新的停车位时,应增缴的承租金额参照上述公式记取。
10、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停车包月、包年服务。如出租方发现承租方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停车包月、包年服务,出租方将给予警告并将相关车牌设置为黑名单,同时在停车场管理满意度评分表上给予扣分处理。
11、出租期内,车辆停车所缴交的停车费用全部进入出租方银行专用账户。每月15日后出租方扣除租金等费用,会将上月停车场管理费汇至承租方公司账户,承租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与每月出租方银行专用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以及出租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管理费计算方式为出租方银行专用账户上月实收停车费金额-月租金-上月违约金+上月减免金额+占用车位减少租金额-增加车位增缴金额,管理费为负数时,承租方应补足管理费负数部分,否则出租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履约保证金扣除完毕后,出租方将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
12、出租期开始前,承租方应将投保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为出租方所有停车位,保险期限不低于出租期(可按年续期)。累计保险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前,出租方有权拒绝向承租方移交场地,或扣除保费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13、承租方应配足够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和收费,至少应包含门岗收费员和挪车员。承租方不按要求配齐人员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壹仟元。承租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将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所有车场工作人员上岗前,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保卫部门提供无犯罪证明、身份信息、意外险凭证等材料进行备案,出租期内人员如有变动,承租方重新提供上述材料,未提供者不得上岗工作。
承租方不得借用医院安保人员开展收费、挪车、报空余车位等事务,违规借用医院安保人员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壹仟元。
14. 承租期内,承租方应按日编制停车场收费报表,并汇总月度、季度及年度报表,报表应及时报出租方保卫部门存档。报表样式由出租方保卫部门提供。
15、承租方派驻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制服,并穿着反光背心,反光背心上需有明显的标志(具体样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进场前配发到位。
16、承租方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提高其素质、服务态度及专业性,自觉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涉及停车问题的各项纠纷、冲突,不得激化矛盾。对于各类纠纷、冲突,出租方保卫部门可予以一定的协调帮助,出租方协调不了的,承租方应诉诸相关执法部门解决,对于纠纷、冲突产生的所有赔偿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如遇涉及停车场管理的投诉、意见,承租方应作出说明,并向出租方保卫科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承租方盖章)备案。如当月未发生涉及停车场管理且承租方负主要责任的投诉(包括12345平台、医院内部相关部门以及抖音等互联网平台上等投诉),出租方可减免当月租金壹仟元。
17、承租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车场内消防安全。车场管理人员在出租方院区内应带头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禁止违规用电,禁止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在停车场范围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并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的管理。承租方现场人员还要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熟悉车场内消防器材(消火栓和灭火器)的使用,积极参与出租方组织的培训演练活动。出租方将在停车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承租方必须妥善管理出租方所配备的器材,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无缺,如有发现停车场内消防器材缺失,承租方应立即自费补齐同规格的消防器材。出租方保卫部门有权对停车场内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承租方应积极接受检查并即时对存在的隐患开展整改。承租方对出租方提出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不予理睬或未按整改期限整改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并报消防部门处置。
18、承租方需自行办理与停车场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自行完税,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承租方所聘请员工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工伤、医保、社保、意外保险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连带责任。承租方工作人员在出租方内受伤或受到其他意外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进场前应向出租方提供为所有上岗人员缴交的意外保险单复印件,保期届满或者更换人员应重新提供最新的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19、停车场的装修设施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将租赁的停车场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如承租期内有损坏要原样修复。另外承租期内承租方如计划对停车场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需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实施。承租方不履行审批程序进行野蛮施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无责终止协议,并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0、承租方须负责看护保管车辆。发生在出租方停车场内的一切车辆丢失、刮伤、赔偿、交通事故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与法律责任。责任方明确的由承租方负责协调处理,责任方不明的由承租方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21、电子停车收费设备(如车闸等)由出租方提供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期内由承租方负责维护。承租期满后,停车场所有设施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承租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将停车场设施交还出租方时,需经双方核对设施完好无故障。设施有故障时,承租方需对故障进行修理恢复,保证正常使用,若承租方不予修复,出租方有权请第三方公司维修,从承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修理费用。
22、出租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内安装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要求加强对这些充电桩车位的管理,管理活动包括并不限于增加充电桩区域的巡查频次、优先引导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桩区域等。承租方还应遵守政府规定要求(如有,包括承租期内政府新颁布的规定),对在场内充电的电动车辆停车费给予相应减免。
23、出租方提供的水电设施,由承租方维护保养。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修改水、电等线路,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表等。因保管不善造成停车场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应厉行节约,不得浪费水电资源,否则出租方有权给予伍佰元违约金/次的处罚。
24、承租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停车票据,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25、承租方对停车场只有经营管理权,不得擅自处置停车场及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将停车场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或赠与第三方使用或经营,不得在出租方区域内做任何广告。
26、承租期满后,如承租方未取得继续承租权,应在合同到期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属于自身的物品全部搬出,对逾期不搬的货物,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将不得诉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27、承租方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以及上文提及的标准收费,若被上级物价部门通报违规收费情况,承租方应负责解释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因承租方违规收费,政府相关部门对出租方处以罚金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讨罚金等额的补偿金,承租方不得拒绝。出租方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违规收费2次及以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
28、承租期内出租方的停车收费系统所有收费记录要保存,以备检查使用,承租方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收费记录或改变收费功能。
29、因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院发展规划(如在停车场区域新建业务用房)变动,导致停车场不允许继续承租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等。
30、承租方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承租期间因违法经营或各项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无责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1、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时缴纳,否则出租方将从承租方承租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直至扣完为止,直至出租方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
32、出租方保卫部门有权根据合同以及招租方案对停车场承租方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整改、督促违约责任执行等,承租方必须予以配合。承租方抵触或不配合出租方保卫部门对其违反合同条款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无责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3、出租方保卫部门按月对承租方的停车管理行为开展满意度评测(管理满意度评分表见租赁合同),评测85分以下的,每多扣一分,出租方将按每分值处以200元的违约金处罚。(举例:评测84分,扣200元违约金。评测83分,扣4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
34、项目租赁年限最长为3年。每一合同年内,根据合同年前10个月的管理满意度评分,前10个月满意度考核中不合格(低于85分)的月份小于等于两个月则自动续约,否则出租方将不续约,协议自动解除。
35、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一次)。
七、公告期限:2024年7月19日—2024年8月12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4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8月12日17: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