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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5123
名称 福州八一七北路207号一层、二层、三层招租
挂牌价 详见招标文件万元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3-07-25
挂牌结束日期 2013-08-13
是否延牌
联系人 林小姐
联系电话 87891629
地址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八一七北路207号(产权证地址为八一七北路70号)一层(本商场沿街一层北侧约32平方米已出租他人,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二层、三层招租。租金分两个时间段计算,第一阶段:在现有八一七北路的南门兜至津泰路路段地铁围档和八一七北路的东街口至津泰路南街路段封路期间(若至20141231日止以上路段仍继续围挡或封路,则本阶段从移交日起至20141231日止,即本阶段最长不超过2014123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9万元,租金不递增。第二阶段:在现有以上路段围挡拆除日(以八一七北路的南门兜至津泰路路段围挡拆除为准)和封路结束日(以八一七北路的东街口至津泰路南街路段路面能通车为准)的下个月1日起算(若至20141231日止以上路段仍继续围挡或封路,本阶段则从201511起算),租期5年,第一年年租金挂牌价为人民币270万元,自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年租金在上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以上租金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按整月计费),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按5年期的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除以4计算),水电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生效日起,给予承租户装修免租期一个月,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止开始计算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八一七北路207号(产权证地址为八一七北路70号),南侧邻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司商场,北侧邻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商场的安泰商场,本次招租不分层招租,本商场沿街一层北侧约32平方米已出租他人,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本次招租总面积约1272平方米(以楼层实际现状为租赁标的),其中一层面积约436平方米【有产权面积约404平方米、无产权面积约32平方米(位于一层东侧南边)】,二层面积约418平方米,三层面积约418平方米。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三、租赁用途:办公、商业经营可经营服装、鞋类、化妆品等各种百货商品、住宿酒店、娱乐、餐饮等,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等违规商品以及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承租方使用上述房产必须符合房产用途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原与出租方发生租赁关系中有过欠租或其他违约行为的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得参加竞租。

3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应全面接受《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

2、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3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和10万元水电保证金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汇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银行汇款回单,按编号为MCJJZ2013005-3《竞价须知》中所附的租赁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在该款项到达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生效。逾期未缴付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没收承租方缴交的竞价保证金。

3、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诚信经营。租赁区域内的消防、卫生、规划、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4、承租方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外墙,装修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与质量安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承租方所有改造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将承租资产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赁资产的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若因承租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中途终止,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要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5、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的正常维修维护、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为承租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辖区范围内消防安全。因乙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负责赔偿。

6、租赁期间,出租方按现有租赁场地的用电、用水容量现状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使用的水费、电费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按月依据水电部门开具的发票票面金额加上出租方开据的收款收据税费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收款收据通知的日期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责任自负,除按日加收3%滞纳金外,出租方有权停水停电,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予赔偿。卫生费及其街道、社区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7、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等造成的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资产。在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

8、承租方于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租金(当月租金以年租金除以12个月的平均计算),超出缴费日期,按日加收3%滞纳金,逾期10日未缴纳租金,按违约责任论处。

9、租赁场所在承租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第二天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

10、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承租方须在终止日前清场完毕,并及时、完整、无条件将所租场所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终止时,若承租方不退房、出租方可强行收房;承租方未及时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置;若承租方未及时退房,占用期间内出租方可按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的300%向承租方收取房屋占用费。且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同时除没收承租方已交的租赁保证金外,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相关损失。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七、公告期限:2013725—2013813(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直至2013930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85001587315305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林先生;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