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3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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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37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以及设备整体招租 |
挂牌价 | 87.5124万元 |
保证金 | 26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7-25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5-08-14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房屋标识 |
状态 |
首年年租金 (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37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以及设备(整体) |
闲置 |
87.5124 |
26 |
标的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产权为绿能高新材料(福州)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产。资产包括(1)一幢3层综合办公楼及出租方所属的场地,其中土地使用面积(证载面积)为20000㎡、建筑面积(证载面积)为2398.16㎡;(2)两条年生产能力6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及附属设备设施、附属建(构)筑物。目前为空置状态。
提示:1、上述租赁标的以现状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租赁标的于2022年10月经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搅拌楼结构安全性及抗震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结构安全性综合鉴定评级为“三级”,部分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2023年9月受“海葵”超强台风影响,地磅、配电房等设备损坏未修复。
3、(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者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递交资格文件,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证载用途):仅用于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及相关产品;
2、租赁期限:3年(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含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
3、整改期:承租方应在接管出租方租赁资产后对租赁资产进行恢复性维修及安全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整改期内承租方按月免缴纳租金),若三个月内承租方仍未整改完毕,则承租方不再享有后续免租优惠。出租方在承租方整改完毕并收到承租方专业机构出具整改合格的鉴定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整改期限将免租部分租金(不超过三个月)原渠道无息返还至承租方账户;
4、履约保证金:首年年租金,在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前缴交;
5、租金支付方式:按年度支付,每个租赁年的第1个月3号前(含当日,遇节假日顺延)支付当年度全部租金;
6、租金递增方式:租金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开始递增,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7、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行为规范。
2、承租方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含)。
3、企业经营范围须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销售,或建筑建材生产、施工等相关内容。
4、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人员及技术装备须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近三年内征信良好,无违法、违规等经营异常情形。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承租方必须对承租范围内的出租方资产进行财产投保。在签订合同前,承租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造成出租方的损失和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承租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且所有租赁标的移交手续交接办理完后5日内无息归还。
2、承租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且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承租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增建一条预拌混凝土移动生产线用于申办生产相关资质,并在增建生产线前承租方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报备增建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增建。
4、承租方应自行申请、解决与自身经营相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等资质问题,且不得影响出租方的资质保持。若承租方未取得相关资质,则不得擅自开展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若承租方无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损失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根据自身生产资质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经济纠纷等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6、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承租方的使用租赁标的情况,若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存在使用不当或违规改造等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及时整改;若租赁标的出现损坏、损失等情况或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7、因租赁标的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承租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租赁标的进行维修和整改,且租赁标的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结构承载力及抗震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鉴定评级不低于二级)并提交出租方报备后方可使用,涉及维修整改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间,承租方须确保租赁标的的使用安全、环保、消防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9、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资产租赁合同》,产权所有人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6万元。
七、公告期限: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14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