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频道 > 承包租赁项目 > 房产
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30982
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一至四部分房产及地下室73个车位整体招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25-05-12
挂牌结束日期 2025-05-30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租赁标的

计租面积

(㎡)

状态

首年月租金

(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一至四部分房产及地下室73个车位整体招租

房产面积4716.66㎡及地下室73个车位

现处于不定期租赁状态

22.4638

500

1、标的情况:

租赁范围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一至四层部分房产面积4716.66㎡及地下室73个车位(不包含一层02酒楼、一层沿街店面03-10及中国农业银行租赁部分的一层01酒楼、一层沿街店面11-15),具体情况如下表:

租赁

资产类型

序号

    租赁标的

计租数量

(㎡或个)

用途

备注

房产

合计

 

4716.66㎡

 

 

 

1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一层

322.89㎡

商业(商场和酒楼)

加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过测量的面积

 

2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二层

1931.96㎡

商业(商场和酒楼)

产权明晰

 

3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二层

57.80㎡

商业(商场和酒楼)

加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过测量的面积

 

4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三层

2173.20㎡

商业(商场和酒楼)

产权明晰

 

5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四层

230.81㎡

商业(商场和酒楼)

加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过测量的面积

车位

合计

 

73个

 

 

 

1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420号“煮海都会”负一层车位

73个

车位

有产权车位54个,无产权车位19个

备注:租赁标的无管道煤气使用条件,按现状交接。

2、提示:上述租赁标的以现状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商业(商场和酒楼)。房屋如用于其他用途或经营方式须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减免租金等任何权利和主张,自行承担不能审批的风险。租赁标的不得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化工、腐蚀性化工、加工工厂类生产经营、存储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业。

2、租赁期限:5年(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3、装修免租期:无;

4、履约保证金:6个月首年月租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

5、水电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待租期届满后,经出租方验收,承租方已结清所有水电费用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6、停车场使用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待租赁期满,经出租方验收,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维护费用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7、房屋使用维护基金:人民币10万元,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待租赁期满,经出租方验收,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维护费用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8、装修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装修保证金的质押时间不少于2个月)。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改造完成并经过出租方审核后,且承租方在此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9、租金支付方式: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即付首期三个月的租金,后续每期结束前的10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下期租金;

10、租金递增方式:租金前两年不变,租金从第三年起(含第三年)开始递增,每年递增2%;

11、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资信良好,能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方可参与竞租。

2、与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权属单位曾有租赁关系但有违约行为的不能参加竞租,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房屋占用费等与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相关的费用以及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逾期腾退或未按合同约定腾退房屋返还给出租方等情形的,均不能参加竞租。

3、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zxgk. court. gov.cn/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4、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必须法人单位及该企业的股东(占公司股份最大的股东)共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共同承担并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有权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租期开始时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的起、止日期同步顺延,时间以《房屋设备设施交接确认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3、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外部广告位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如果需要在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的外立面悬挂空调外机、广告、夜景照明等设备,整体方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广告设置要求,并经过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若悬挂与承租方经营无关的广告,承租方有偿使用,收益归出租方。租赁期间承租方的广告牌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因广告设置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负责解决,与出租方无关,如因承租方设置广告造成出租方或其他第三人的损害,承租方必须负责赔偿出租方与其他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4、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依法或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被列入拆迁、征用等范围内的,或政府行为或政府建设或出租方建设等需要的,或出租方经营业态调整需要的,或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无条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所做的装修改造出租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如政府部门依规认定为承租方装修补偿部分,由承租方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享有,出租方予以配合。在承租方将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按时归还出租方、办理完毕住所变更登记(若有)且承租方缴清所有应缴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在相关通知、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将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腾退交还出租方,若承租方未在相关通知、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交还出租方,则出租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承租方遗留、存放在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内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方的抛弃物,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还有权对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承租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失);承租方并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土地房屋拆迁、征用等补偿和赔偿费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任何权益主张。

5、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以合作、合伙方式给第三者使用、抵押、留置或与第三人调换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并由承租方赔偿因此造成出租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6、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含配套使用部分)的装修须按房屋所在地相关规定进行,并且符合消防等相应规范,装修行为必须向出租方备案后方可实施,自行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与自身经营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装修设施的消防手续、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自行承担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出租方仅对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7、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产权所有人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优先权情况:原承租户报名参与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公告期限: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30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咨询电话: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