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标的:福州市华林路100号茶叶大楼第四层招租。租赁期限:3年。第一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31.2万元,自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6%。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结算,于每期的前5日支付当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华林路100号,面积约540平方米。层高约3米,钢混结构,产权证用途:办公。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三、租赁用途:办公。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住宿服务业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和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应自行查勘租赁场地及产权状况,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租赁区域范围内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公摊费用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时间安排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资产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资产的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期满,若承租方不退房的,出租方可强行收房,承租方未搬离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置;若承租方未按时退房,此期间出租方可按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的300%向承租方收取房屋使用费。且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相关经济损失。合同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将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并应承担因此造成出租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租方已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和室内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对楼房的公共管道、设备及外墙的改造维修,且不得以此为由减付、延付租金和物业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出租方或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并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占用公共消防通道,保证其畅通,同时租赁使用场所内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场所,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4、承租方应当从承租之日起,按每月每层1620元标准(每月每平米3元),向出租方交付物业费。
5、承租方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等费用按表计数,其价格按照当地供电供水部门确定的标准计算,并加收15%的公用、损耗等费用,按月支付。停车位视场所具体车辆停放情况予以准入,停车费按出租方规定办法和标准缴费。承租方若未按期缴付,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正常的水、电供应,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等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资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在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24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6 年 12月 30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八、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0591-87891629、87315281、87850015、87315305;
联系人:林女士、陈女士、吴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