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1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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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清汽车西站主楼(1至15层及地下室)招租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0-12-01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0-12-21 |
是否延牌 | 否 |
联系人 | 阮先生、张先生、扶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276、87855200、8784591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一、租赁标的及挂牌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出租面积约 (平方米) |
首年月租金挂牌价 (万元/月)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1 |
福清汽车西站主楼(1至15层及地下室) |
16197 |
23.1368 |
300 |
1、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坐落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棋山村,不动产权证编号为闽(2020)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16770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其它,用途: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汽车站。本次招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6197平方米(其中1-15层14652平方米,地下室1545平方米),具体为福清汽车西站主楼1至15层及地下室(不包括辅楼),该房产目前空置。租赁标的附属设备、设施有电梯3台、主楼1-15层及地下室消防设施设备。
以上租赁标的以实物为准,具体状况以现场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产权证面积与本次招租的出租面积不一致,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2、(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
按证载用途: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汽车站使用,不得经营高噪音、高污染的扰民行业及与客运站主营业务相关联的行业。承租方须自行办理证载用途相关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审批风险及法律风险。若无法办妥前述证载用途相关经营批准手续,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出租方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2、租赁期限:10年;
3、免租期:5个月免租期(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4、履约保证金:6个月的首年月租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即付;
5、租金支付方式:按期支付,每3个月为一期,先交后用。每期租金于每期前 5日内付清;
6、租金递增方式:租金从第四年起(含第四年)每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7、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在交通集团系统内无不良信誉的单位。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
1、承租方对租赁范围内的房屋自行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联营、承包等)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不得故意损坏房屋及内部设备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承租方所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违法或违规的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直接通知解除合同。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行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因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造成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承租方停业或无法经营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且,承租方不得因上述原因拒绝向出租方及物业管理部门缴纳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通讯及各种税费等。因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等原因导致出租方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6、承租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或装修的,改建或装修不得危及到租赁房产结构安全、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以及消防安全和房屋外立面,承租方应将改建或装修的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出租方,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如改建或装修按规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的,承租方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和经出租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未取得出租方同意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承租方若在租赁物内外部搭设带有广告内容的设施,应与出租方另行签订广告牌租赁合同。承租方搭设门店招牌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行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对其合法、安全使用负责,广告牌的内容应事先经出租方审核。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收储、拆迁,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租赁经营的情形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合同自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承租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搬离。因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9、其他须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公告期限: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1日。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员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315276、87855200、87845911;
联 系 人:阮先生、张先生、扶女士;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