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频道 > 承包租赁项目 > 房产
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6817
名称 武夷山市武夷宫上埔玉景小区三期宿舍南面土地及配套建筑物等3个标的分别招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7-01-25
挂牌结束日期 2017-02-14
是否延牌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28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标的1、武夷山市武夷宫上埔玉景小区三期宿舍南面土地及配套建筑物招租,租赁期限15年,第1年至第5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13683元,自第6年起(含第6年)每5年年租金在上5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15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标的2、武夷山市武夷宫上埔茶园招租,租赁期限20年,第1年至第5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54449元,自第6年起(含第6年)每5年年租金在上5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20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标的3、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河北茶园招租,租赁期限20年,第1年至第5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70000元,自第6年起(含第6年)每5年年租金在上5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20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 位于武夷山市武夷宫上埔玉景小区三期宿舍南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闽国用(2001)字第0012号。标的为闽国用(2001)字第0012号内20图班部分土地和部分建筑物。租赁标的占地面积约57.78亩,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尚未办理,总面积约1486.05平方米。具体位置东为横南铁路、南为耕地、西为303省道、北为玉景小区。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标的2: 位于武夷山市武夷宫上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闽国用(2001)字第0012号。标的为闽国用(2001)字第0012号内18图班茶园。面积约148.31亩,其中乌龙茶约90.08亩,绿茶约58.23亩。四置范围:东为崇阳溪,南为水田、水沟,西为小路、茶园,北为林地、崇阳溪。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标的3: 位于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闽国用(2002)字第0233号,图班26号。旧林权证号:崇兴字第027号,林班号26-11、13。四置范围:东为雷成柱承租的茶园,南为松杂林地,西为崇阳溪、雷成柱承租的茶园,北为松杂林地。茶园面积约140.81亩,其中绿茶约14.66亩,乌龙茶约126.15亩。茶园部分林地林权证为1982年旧证。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

标的1:仅限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符合农业耕作要求的行业;配套建筑物(场所)作为居住、办公、仓储、商业经营使用。不得经营养殖、家禽宰杀等对周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作为商业经营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与出租方无关。

标的2、3:仅作为茶园茶叶生产管理使用。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能力经营管理标的,支付租金,承担经营风险,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一)标的1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地或出租方需要用地,涉及承租的土地或建筑物,对于本合同的规定相应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或建筑物,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总租金数,依该土地或建筑物年租金拆成亩租金折算减少土地或建筑物面积租金,总金额作相应减少。

2.合同所规定的租金,除合同签订之日缴纳第一年租金外,由承租方于每年2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租方支付。

3.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成交价×合同年限×10%)给出租方。合同终止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待出租方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账号。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转租、更改土地或建筑物使用用途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承租方不得将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地或出租方需要使用合同土地或建筑物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该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权,并不构成违约。

7.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临时性的简易建筑物,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搭建。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违章搭盖的法律后果。

8.承租方对建筑物进行装修修缮,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修修缮,承租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

9.合同期满或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购买或补偿在地上种植的作物或在建筑物上添置的物品或装修配置。

10.承租方必须维护土地的农业耕作用途,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种植掠夺土地的植物,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担土地和建筑物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害的恢复或赔偿责任。承担承租土地和建筑物过程中人为损害造成的损失。

11.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土地和建筑物的自然风险、生产安全、行政安全责任。

12.承租期间,做好土地的管理及水沟(渠)、机耕道的维护;做好建筑物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维护和修缮的费用。

13.承担承租土地或建筑物与原该土地承租方或建筑物承租方及其他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处置事宜。对承租的土地或建筑物如受他人占用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负有维护出租方权益的责任。

14.承担承租土地范围中原有边角地、抛荒地、弃耕地、他人占用地的收回和垦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15.使用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在租赁期间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管理经营,不得以出租方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17.承租方返还给出租方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18.合同期满,其地块上的定作物和其它附着物及建筑物装修部分所有权由出租方无偿取得。

19.承租方出现下列行为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9.1承租方将承租的土地或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质押、抵押、贷款的;

19.2承租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的;

19.3承租方逾期2个月交付租金的;

19.4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耕作性质的;

19.5承租方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的;

19.6承租方在出租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19.7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

20.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土地租赁或建筑物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21.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或建筑物用途或擅自转借、转租土地或建筑物的,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2.承租方所属人员为讨薪出现上访、聚众闹事等给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现象的,每出现一次,承租方按合同总价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23.因管理不善,造成土地荒芜、沙化等危及土地安全或不能履行合同,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50000元/亩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4.土地使用不得破坏基础农田设施,包括管线、道路等,否则,一经发现,必须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以下的间接损失费。

25.承租方所属人员出现违法乱纪,发生治安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的,承租方每起按合同总价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据此同承租方解除合同,同时出租方保留向承租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6.承租方在参加本合同标的竞租时,已认可承租标的(土地和建筑物)范围、面积及其周边现状,合同生效之日视为标的移交到位。承租方应到当地(武夷山市,下同)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承租方经营原因,需使用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使用承租标的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土地耕作和建筑物使用的生产安全、管护等工作,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8.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迁或出租方需要使用该土地或建筑物,承租方自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将承租土地或建筑物完整移交给出租方。

29.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承租标的的任何征收补偿和安置,但承租方有权依据征迁时当地的征迁规定,享受其合同约定的种植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或自行装修部分(需书面经出租方同意)的补偿,该补偿费用由征迁方承担,出租方不再给承租方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出租方自行需要的,其补偿给承租方的青苗补偿或自行装修部分补偿标准按当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此外,承租方无任何补偿。

30.当出租方与征迁部门签订涉及租赁标的征收协议后,该标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征迁部门,承租方可根据征迁时当地的征迁规定,与征迁部门具体协商补偿事宜,承租方应将上述标的直接交付给征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1.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地或出租方需要使用土地或建筑物,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2.承租方承租土地只有种植国家政策补贴规定的农作物(如水稻、玉米),才能享有国家政策补贴。否则,不能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任何补贴。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随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或分租给他人耕种,造成他人无法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33.承租方承租期间水电自理。

(二)标的2、3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地或出租方需要用地,对于本合同的规定相应涉及的部分茶园,承租方自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将承租茶园完整移交给出租方,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总租金数依该茶园年租金拆成亩租金折算减少茶园面积租金,总金额做相应减少。

2.合同所规定的租金,除合同签订之日缴纳第一年租金外,由承租方每年于2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租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3.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成交价×合同年限×10%)给出租方。合同终止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待出租方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账户。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转租或更改茶园使用用途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茶园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严禁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筑物。

6.本合同茶园的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书规定的义务;对承租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如茶园耕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承租方茶园管理未到位(未按合同要求)严重损害出租方利益的情况下,无条件收回茶园。如:茶树死亡或损失达一亩(含一亩)以上。

7.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土地的自然风险、生产安全、行政安全责任。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认真管理承租茶园。每年下肥总量不低于300元/亩(施肥时通知出租方到现场)。进行修剪、锄草、浅翻等耕作(出租方按茶叶生长季节随机检查),负责维护承包期间茶园不受他人开垦等侵占。

9.承租方负责茶园中道路的日常维护,费用自理。维护好现有茶园行道间杉木及其他行间树。

10.租赁期满,承租方须及时、完整地向出租方交回全部租赁茶园。

11.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购买或补偿其在地上自行种植的作物或添置的物品。

12.承租方承担茶园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害的恢复或赔偿责任,承担承租茶园过程中人为损害的损失。

13.承租方承担承租茶园范围中原有边角地、抛荒地、弃种地、他人占用种植地的收回和复垦并承担相应费用。

14.承租方承担承租土地与原承租方及其他人之间的纠纷处置事宜。承租的土地如受他人占用及损害时,有维护出租方权益的责任。

15.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在租赁期间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对茶园进行管理经营,不得以出租方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17.承租方出现下列行为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7.1承租方将承租的茶园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质押、抵押、贷款的;

17.2承租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的;

17.3承租方逾期2个月未交付租金的;

17.4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耕作性质的;

17.5承租方在出租茶园进行违法活动的;

17.6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

18.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19.承租方所属人员为讨薪出现上访、聚众闹事等给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现象的,每出现一次,承租方按合同总价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0.茶园使用不得破坏基础设施,包括管线、道路等,否则一经发现,必须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以下的间接损失费。

21.承租方所属人员出现违法乱纪,发生治安案件、违反国家政策对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的,承租方每起按合同总价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性质严重的,与承租方解除合同,同时出租方保留向承租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2.承租方在参加本合同标的竞租时,已认可承租标的茶园范围、面积及其现状,合同生效之日视为标的移交到位。承租方应当到当地(武夷山市,下同)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承租方经营原因,需使用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使用承租标的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使用茶园的生产安全、管护等工作,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4.当出租方与征迁部门签订涉及租赁标的征收协议后,该标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征迁部门,承租方应将上述标的直接交付给征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自行需要收回茶园的,自出租方通知承租方之日起30日内,承租方将承租标的交付给出租方。

25.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地方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或出租方需要使用茶园,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6. 标的2如承租方改植其他茶树品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交改植申请,经出租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违约,如遇种植的茶树被征收则无任何补偿。改植茶园不减免租金(此条款仅适用于上埔绿茶茶园)。

27. 标的2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改植的茶树在其承租期内被国家、地方政府征用的,承租方只享受部分青苗补偿费,其他无任何补偿。改植茶园部分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年当地国家、地方政府等征收茶园青苗补偿标准)按以下比例予以补偿:改植茶园1年内(含1年,指仅种植1年时间的茶树,下同)被征收的,茶园青苗补偿费按14∶1比例分成(即承租方得93.33%,出租方方得6.67%);改植后第2年到第14年被征收的, 茶园青苗补偿费分别按13∶2、12∶3、11∶4、10∶5、9∶6、8∶7、7∶8、6∶9、5∶10、4∶11、3∶12、2∶13、1∶14比例分成。第15年后(含第15年)被征收的,无青苗补偿。承租期满,承租方改植的茶树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28. 标的2如遇出租方自行需要收回茶园的,由出租方参照当地政府当年征收茶园青苗补偿标准,按上述承租方青苗补偿费分成比例支付茶树青苗补偿费给承租方,承租方无其他任何补偿。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7年1月25日—2017年2月14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2月15日上午12: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