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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4617
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73号大楼1-2层整体招租
挂牌价 180万元
保证金 7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0-07-21
挂牌结束日期 2020-08-10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855200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1、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73号,位于鼓楼区商业中心位置,毗邻大洋百货东街店、东百中心C馆及安泰中心,该大楼共5层(大楼证载用途为办公),本次标的物为大楼第一层和第二层,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为343.24平方米(详见平面图红线区域),第二层建筑面积为475.39平方米,即本次标的物建筑面积合计818.63平方米。租赁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

提示: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挂牌价:首年年租金人民币180万元整。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租赁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租赁标的证载用途为办公。若承租方用于经营百货、商业贸易、电子商务等证载用途以外的民生项目,应自行办理与自身经营相关的审批手续,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审批风险及法律风险。若无法办妥前述证载用途以外的项目相关经营批准手续,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出租方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期限:5年(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装修免租期:3个月(包含在租期内);

4、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最末月租金的3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日内支付;

5、水电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日内支付。

6、租金递增方式:从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递增,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7、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承租方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月租金;以后在每月(租赁月)开始前10日付清当月的租金。

8、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资格条件:

1. 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及下属单位有发生违约欠租纠纷的单位不能参加竞租。

3.竞租人及其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1.基本情况证明文件包括:最新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许可参与竞租的权限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2.资金证明:银行开具的截至报名截止日前账户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若为复印件应由竞租人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4.竞租人须出具“本企业包括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没有信用状况不良或者履约能力不足的记录”的承诺书。

五、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以竞租人自行现场看样为准,竞租者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竞租人参与竞租则视为认可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含标的证载用途),竞价成交后竞租人承诺不对标的的质量、状况(含标的证载用途)以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和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竞租人一旦交纳竞价保证金并递交了资格文件,即表明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含标的证载用途),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组织方和出租方不对竞价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承租方经营项目须在获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开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工产品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干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或其他违规活动。出租方仅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 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的审批手续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于5日内向出租方提供相关批文。如因各种原因导致自身经营相关的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承租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承租,若放弃承租,应当支付《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相应违约金;

3、本租赁标的不得整体转租。若需转租部分面积,须获得出租方书面批准同意;

4、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5、对于承租方实施的全部装修、维修、消防及新建工程,均需按照相关建设条款规定自行报批,只有在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施工工作,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涉及房屋承重部位和主体结构不得改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所有装修装饰(含扩建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按当时的状况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装修具体事宜,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房产进行破坏性利用或违章搭盖。对承租方改装、扩建及装修部分,出租方不承担修缮及维修义务,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涉及房屋(场地)承重部位和主体结构(含承重柱、墙、梁、楼板、楼梯等)不得改变。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的内部结构,不得进行损坏建筑结构性的装修。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场地)进行装修或安装大型设备应提前10日将设计方案(包括全套图纸)以及装修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书面报告出租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施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出租方按现有状态提供空调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行自费进行设备的维修和维护。若承租方不使用租赁房产内出租方提供的空调等设施,则由承租方拆卸后完好归还出租方;

9、租赁期间,使用租赁标的所发生的水、电、通信、物业、卫生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按时支付给相关管理单位。若必须由出租方先行代垫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租方。若承租方逾期或拒绝缴纳费用,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未付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水电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未付清的水电费。承租方应当在五日内及时补足被扣除的保证金

11、出租方仅提供标的物给承租方经营使用,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承租方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诚信经营。租赁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卫生、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且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出租方在10天内将标的物移交给承租方;

13、其他须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七、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整。

七、公告期限: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10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征集到意向受让人摘牌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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