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2间店面分别招租。租赁期限:2年,年租金挂牌价如下,租金按半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序号 |
标 的 |
面积(㎡) |
年租金挂牌价(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1 |
西洪路68号店面 |
约37.55 |
111666 |
4 |
2 |
西洪路116号店面 |
约20 |
6666 |
2 |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分别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68号、西洪路116号。简单装修。以上标的已办理产权证。标的1、2现对外出租,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6年9月22日,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用于办公、商业经营。严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同时所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检疫标准。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店面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店面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原承租方需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参加竞租。
3、承租方需守法经营,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4、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
5、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
8、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租赁期限将接续原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
六、竞价方式:密封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8月11日—2016年9月1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9月2日上午12:00。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