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16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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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号三号楼仓库三层楼顶部分场地招租 |
挂牌价 | 0.15万元 |
保证金 | 0.3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1-05-18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1-06-07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标的情况:
房屋标识 |
计租面积 (㎡) |
状态 |
首年月租金 (元) |
竞价保证金 (元) |
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号三号楼仓库三层楼顶部分场地 |
20 |
租赁期已到期 |
1500 |
3000 |
租赁标的为福建省福州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房产,地址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号。
提示:标的以现状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工业;
2、租赁期限:3年(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3、免租期:无;
4、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的首年月租金;
5、装修保证金:一个月的首年月租金;
6、电费等保证金:按1个月首年月租金计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支付;
7、租金支付方式:每年为一期,每年支付一次租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续在每期开始前10日内付清下期租金;
8、租金递增方式:从第二年(含第二年)开始递增,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9、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且能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与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省盐业系统内企业曾有租赁关系但有欠租行为的不能参加竞租。
3、竞租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无犯罪记录;无涉及(被告)诉讼案件。
4、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调换租赁标的,并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若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项合同并缴纳了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后,因其他原因拖延了承租方的实际入驻时间,那么已签合同的起、止日期可以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2、租赁期内,租赁场地不得有明火作业等,以免火灾发生。
3、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结构。承租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场地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给予赔偿。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还。《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前,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财产可自行处理,并于合同终止当日,向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不得转移、破坏场地原有设备、财产,同时承租方不得拆除已有装修,保证已有的水电线路(包括已有给排水、强弱电)畅通且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并保证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场地租赁范围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如有违反,出租方将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租方逾期归还,除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外,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
5、承租方对租赁房产的装修须按福建省、福州市有关规范进行,装修方案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符合消防通道、设施等相应规范;须自行负责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与自身经营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设施的消防手续、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自行承担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出租方仅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产权证、营业执照)。
6、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的各项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自行缴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拖欠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出租方无关。
7、承租方应办理与自身经营相关的审批手续,且承担因此产生的审批风险,我司仅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在租赁标的租赁期内,若遇政府决定征收房屋或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意外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结算,多还少补;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包含承租方自行装修部分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实际估价金额,待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后,据实支付给承租方。
9、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由法人单位及该企业的股东(占公司股份最大的股东)共同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共同承担并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10、若遇政府决定征收房屋或出租方重新规划房屋(包括承租方承租的屋顶场地)或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户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搬离,否则没收合同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11、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产权所有人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竞价保证金:详见第一条第1点标的情况。
七、公告期限: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7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