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07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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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州市杨桥路、五四路、东大路、湖前、屏西等11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7-06-13 |
挂牌结束日期 | 2017-07-03 |
是否延牌 | 否 |
联系人 | 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28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福州市杨桥路、五四路、东大路、湖前、屏西等11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
租赁标的 |
面积(㎡) |
月租金挂牌价(元) |
租赁期限(年) |
租赁用途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1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中闽大厦B座第十层 |
855.6 |
第1年至第3年月租金挂牌价:37732元,第4年开始(含第4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
5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0 |
2 |
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0层04室东侧、05室 |
330.28 |
15193 |
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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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第11层 |
820 |
第1年至第3年月租金挂牌价:53300元,第4年开始(含第4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
5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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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楼区东大路75号店面 |
73 |
14892 |
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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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前21座6# |
29.04 |
610 |
3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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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前21座10# |
26.41 |
397 |
3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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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前21座11#、黄铺2号(23座一层8#)及黄铺3号(23座一层11#) |
177.94 |
2670 |
3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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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前26座40# |
21.68 |
395 |
3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0.3 |
9 |
屏西104栋-4# |
123 |
6888 |
3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5 |
10 |
屏西105栋-7# |
13.6 |
900 |
3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0.6 |
11 |
屏西105栋-11# |
23.9 |
2032 |
3 |
1.5 |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11:均为空置。标的1:所在楼层10层、标的2:所在楼层10层、标的3:所在楼层11层、标的4-11:所在楼层1层;标的1-4、9-11:简单装修,标的5-8:未装修;标的1、2、5、6、7、8: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3:产权证未办理,土地证未办理、标的4: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已办理、标的9-11:产权证未办理,土地证已办理。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标的1、3:要求承租方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2、标的2、4-11: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标的1、2、3要求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时须注册登记满3年且无违法违规记录;报名时须提供2017年增值税缴款凭证。
2、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标的1、3:承租方享有2个月装修免租期、标的2、5、6、7:承租方享有1个月装修免租期。
3、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4、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5、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6、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11、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3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4日上午11:00。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小姐、林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