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14282 |
---|---|
名称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95号福建文艺大厦一至八层招租 |
挂牌价 | 280万元 |
保证金 | 300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0-06-15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0-07-06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281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95号福建文艺大厦一至八层招租。租赁期限10年,第1年至第3年每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80万元,自第4年起(含第4年)租金每三年递增5%(即第4年至第6年年租金在第1年至第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年至第9年年租金在第4年至第6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10年年租金在第7年至第9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 (签定合同半年后分50个月返还450万元至保留15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95号,楼层总数九层(条式混合结构),标的所在楼层:一至八层,租赁标的产权面积约4264.3平方米,第二、三、四层另有附属添置物约600平方米一起交付承租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同时承租方须在第五至八层中的其中一层腾出60平方米办公用房给出租方免费使用。
竞租人在参加竞价前应现场查看,对房屋用途、房屋结构、房屋及占地面积、场地现状等充分了解并且没有异议,竞租人一旦报名参与竞租,即表明认可标的现状。设施、设备以及装修等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即便重新丈量面积与上述表述存在差异,均不得作为变动租金的依据,否则竞价保证金或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三、租赁用途:办公、酒店、宾馆、店面、商业等,不得经营加工业、废品收购、水产品、鲜活动物、鲜肉制品、动物美容、动物医院、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等。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官网公布的记录为准)。
3、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装修免租期4个月(租赁期前四年每年免一个月成交价租金)。承租方使用上述租赁标的资产必须在符合出租方限定的场地用途范围内,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自行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资产实际用途的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应自行查勘租赁场地及产权状况,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租赁区域范围内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公摊费用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时间安排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承租方有权搬离动产,固定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产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资产的固定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期满,若承租方不退房的,出租方可强行收房,承租方未搬离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置;若承租方未按时退房,此期间出租方可按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的300%向承租方收取房屋使用费。且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相关经济损失。合同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将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并应承担因此造成出租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租方已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和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对楼房的公共管道、设备及外墙的改造维修,且不得以此为由减付、延付租金和物业费。承租方及法定代表人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出租方或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并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占用公共消防通道,保证其畅通,同时租赁使用场所内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场所,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5、承租方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等费用按表计数,其价格按照当地供电供水部门确定的标准计算,水电费由中标方代管代付。承租方若未按期缴付,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正常的水、电供应,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等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资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租方的拆迁补偿按政府拆迁法规定办理)。在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
7、租赁场地的外墙、外立面的使用权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设立标志牌、广告牌以及外墙附着物等。
8、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承租方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出租方交付违约金。
9、承租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一个月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0、承租方转租店面给第三人的,须向出租方报备转租合同,次承租人须同意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
11、承租方应在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一年内,投入福建文艺大厦大楼装修改造费用应不少于(含)人民币1000万元。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工程完成后,由出租方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承租方应主动完整真实地提供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满一年,经审计,若上述投入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不足部分应补足缴付给出租方,该补足余额款项归出租方所有。
12、文艺大厦第二、三、四层附属添置物在未拆除的情况下在租赁合同期内归承租方使用。若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故被拆除,承租方应无条件腾出,配合拆除,并不得作为减免租金的依据。
13、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14、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公告期限: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0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7月6日17:00止。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领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