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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7704
名称 福建省工业技术展览交流中心大厦部分房产出租
挂牌价 29.4万元
保证金 30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17-07-28
挂牌结束日期 2017-08-26
是否延牌
联系人 陆先生、赖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800096、87838107、8785001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挂牌价

1、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福建省工业技术展览交流中心大厦,拟出租部位为大厦一层大堂、三层原夜总会、五层(含圆球会议厅)、六层房产及停车场,出租建筑面积如下:

序号

租赁标的

建筑面积(㎡)

1

一层大堂

630

2

三层原夜总会

1800

3

五层(含圆球)

1704

4

六层

1065

5

停车场(含部分地下室)

129个车位

 

 

 

 

 

 

 

 

上述拟出租标的物,其中:①1至4项即大厦一层大堂、三层原夜总会、五层(含圆球会议厅)、六层可使用总面积合计约5199平方米。以上标的物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只作为租赁依据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②第5项停车场(含部分地下室)。地面90个车位,地下39个车位,共计129个车位。拟出租标的物中1至4项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无承租方。前述租赁标的不能分割,按一个标的出租,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的时间。

2、挂牌价:第一年月租金29.4万元。

二、租赁期限、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递增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出租用途:商业、服务业、医疗保健、住宿等。

2、租赁年限:

出租标的物中1至4项即大厦一层大堂、三层原夜总会、五层(含圆球会议厅)、六层建筑面积5199平方米场,租赁期限为10年(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出租标的物中第5项停车场租赁期为5年。

3、租金递增方式:拟出租标的物中1至4项即大厦一层大堂、三层原夜总会、五层(含圆球会议厅)、六层建筑面积5199平方米场所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前五年(第一个周期)不变,第六年(含第六年)开始,每个周期租金按上个周期租金的5%递增;拟出租标的物中第5项停车场(含部分地下室)租金在租赁期内无递增。

4、免租期:本次房产出租,给予承租方六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含在租赁期限内),作为承租方装修之用。免租期内租赁场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该费用自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房屋(场所)之日起算。

5、履约保证金:拟出租标的物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为实际成交的第一年前三个月租金

6、租金支付方式:每月2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下月租金。

7、拟出租标的物的水电周转金为人民币30万元。

8、租赁过程产生的由出租人、承租方缴纳的各种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未有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三、竞租人资格条件:

1、资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分公司),能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最近2年经依法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业绩证明等材料,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新设立及设立不足五年的企业需提供担保,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无不良资信记录;

3、与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存在法律纠纷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此次招租。

四、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1、关于对租赁标的进行更新改造的条件

1.1承租方需按要求对出租标的进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配电房搬迁、老旧设备更新等。承租方进行装修,应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需政府批准的有关房产装修设施的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许可等,费用自理。

1.2承租方须按要求向出租人提交具有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并编列有关预算费用,配套设备设施更新重建及搬迁费用不得低于人民币1350万元。方案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实施,所有更新、搬迁、改造及工程监理等有关费用需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有关设备设施更新改造附件为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设计及审核同意的针对上述有关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所编列的预算及相关图纸亦追加为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承租方对此不持异议。

1.4承租方同意按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更新重建及搬迁总费用的30%(即不低于405万元),设立基础设施装修改造保证金,并存入与出租人的联名账户共管。

1.5原高低压房位于地下一楼,此次承租方需移位至地上四楼屋面并搭建一间配电房。该搭建部分不在此次出租面积中,地下一楼高低压房搬迁后腾出的场地,使用权归属出租方所有。

1.6拆除的废旧设备设施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对此不持异议。

1.7更新后的配套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产权人所有,承租方必须承担租赁房产经营中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租赁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不可移动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出租方将不予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8承租方须承担改造装修期间施工安全责任;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墙(柱)和主体结构,否则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承租方对三层原夜总会、五层(含圆球会议厅)、六层房产不得转租;在确保消防、办公和大楼主体通道的情况下,允许一层大堂转租不超过总招租面积10%,但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3、本租赁物水电费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读数和政府规定计费标准加线损及应摊费用计算,遇国家或地方性政策调价则相应调整。

4、承租方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应根据经营范围,及时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完好。

5、承租方必须接受出租方停车场(含部分地下室)的现状,即:(1)接受目前地下室有180㎡左右的非机动车停车面积和部分租赁单位用房等;(2)优先提供其他租赁单位及产权单位41部汽车停放及出入;(3)按产权比例优先保证省经信委部分公务用车的停放。

6、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信、物业管理费、治安卫生费、营业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除每月结算的水费,排污费外,政府相关部门若有加收的超标排污费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对承租房产及配套设施场所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

8、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9、本次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以竞租人自行现场看样为准,竞租人参与竞租则视为认可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竞价成交后竞租人承诺不对标的质量、状况以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和相关《租赁合同》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10、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租赁合同》,自觉遵守约定。

五、招租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2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买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征集到意向受让人摘牌止或另行公告)。

七、咨询电话: 0591-87800096、87838107、87850015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