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频道 > 承包租赁项目 > 房产
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5181
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12号原福建省果品包装厂招租(第二次公告)
挂牌价 详见招标文件万元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3-09-30
挂牌结束日期 2013-10-20
是否延牌
联系人 林女士
联系电话 87891629
地址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12号原福建省果品包装厂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月租金挂牌价为人民币8.3万元(租金不因租赁场所面积大小差异而调整),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季结算,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水电保证金1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原为福建省果品包装厂,地点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12号。东侧、南侧与玫瑰山庄相邻,西侧、北侧部分与罗马生态园为邻。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3359.8。土地证上占地面积为5555㎡〔注:20051013日包装厂以西面一角(计79.5㎡)面积的土地已与罗马生态园6#楼后面同等面积使用权置换,实际范围与宗地图有差别〕,土地证上用途为工业及仓储。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算。

三、租赁用途:用于不扰民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办公、文化传媒、广告设计、软件开发、酒店住宿、娱乐会所等,不得经营与存放易燃易爆等违规商品以及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承租方使用上述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用途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境内外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原承租方。

2能投入资金自行负责对厂房、路面、水电等设施进行全面修缮和改造的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或自然人。

3、竞租者在招租竞价时,须书面承诺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合同的所有条款,签订合同后,不允许再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4、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应全面接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

2、出租方以标的现状面积及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承租方在参与竞租前,应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装修免租期为一个月。

3、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前(竞价成交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合同约定的3个月租金总额的租赁保证金10万元水电保证金汇到出租方指定的福建省果品食杂公司银行账户,并提交银行汇款回单,按竞价须知中所附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在该款项到达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生效。逾期未缴付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没收承租方缴交的竞价保证金。

4、租赁场所在承租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第二天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

5、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规划、消防、环保审批手续和验收许可及改造费用等)。

6出租方以移交时的资产现状移交给承租方,由承租方根据经营要求,进行整体改造,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以及水、电、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修缮,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承租方改造、修缮、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改造、修缮、装修装饰前必须提交有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以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半年内施工完毕,在达到安全要求及规范后才能使用。改造、修缮、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修缮、装修装饰与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由承租方自行监控和承担,租赁期限内,出现的房屋质量与安全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也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承租方所有改造装饰无偿为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将承租资产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赁资产的改造、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若因承租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中途终止,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要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还要赔偿出租方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7租赁期间,⑴承租方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辖区范围内消防安全,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负责赔偿。⑵承租方要自行参加商业保险,应承担租赁资产的正常维修维护、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为承租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⑶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的出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承租方应予配合,并及时处理出租方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如对出租方提出的整改要求,经过三次督促后承租方仍不落实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承租方还得赔偿出租方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8、租赁期间,出租方按现有租赁场地的用电、用水容量现状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使用的水费、电费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按月依据水电部门开给出租方的发票票面金额加上出租方开据收款收据的税费,以收款收据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应在每月15日前交清上月水电费,逾期不交责任自负,出租方有权停水停电,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予赔偿。卫生费及其街道、社区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9、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等不可抗拒造成的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资产。在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

10、租赁期间如果遇到福州市政府出台相关“三旧”改造政策或出租方需开发建设,须提前终止合同回收租赁场所,出租方应提前6个月告知承租方,并给予3个月租金金额作为赔偿,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无条件搬离。

11、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承租方还应支付出租方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2、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承租方须在终止日前清场完毕(出租方不另行通知),并及时、完整、无条件将所租场所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因承租方违约等原因在租赁合同期内合同终止,承租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后10天内清场)。合同终止时,若承租方不退房,出租方可强行收房;承租方未及时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置;若承租方未及时退房,占用期间内出租方可按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的300%向承租方收取房屋占用费。且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同时承租方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相关损失。

13双方在合同所留的通信地址就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联系或通信地址;一方按照此地址寄送EMS文件,寄出后三天即为送达。

14、有意向承租者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标的,询问相关问题须在出租公告截止之日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勘查,确认了租赁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资产现状及租赁要求,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七、公告期限:2013930日—20131020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0015878916298731528187315305;联系人:林先生、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