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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6285
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闽运中心客运站1号楼、2号楼(整体)及3号楼(部分)房屋整体招租
挂牌价 64.9735万元
保证金 10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1-03-09
挂牌结束日期 2021-03-29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刘先生、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1、标的名称及挂牌价:

标的名称

房屋标识

计租面积

m2

用途

状态

首年月租金挂牌价(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中心客运站1号楼、2号楼(整体)及3号楼(部分)房屋

1号楼

706.98

一层平房,其中584.2m2为商务用途,其余为非商务

闲置

64.9735

100

2号楼

15548.95

共17层,其中2至13层11040m2为商务用途,其余楼层为非商务

3号楼

13277.47

共3层,皆为非商务用途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新区民主路北侧、会堂南路西侧的长乐闽运中心客运站。1至3号楼证载建筑面积共33428.31m2,本次招租面积约29533.4m2,计租面积29533.4m2,其中11624.2m2为商务用途,其余面积为办公、站务作业用房。

提示:租赁标的以现状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产权证面积与本次招租的出租面积不一致,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风险提示:

若出租方交付的租赁物实际面积与本次招租的出租面积不符的,误差未超过1%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不进行调整;误差超过1%的,双方按照出租方实际交付的租赁物面积相应调整租金及相关费用。委托第三方测量的,若误差未超过1%的,测量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误差超过1%的,测量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此次计租面积共29533.4m2,其中11624.2m2为商务用途,其余面积为办公、站务作业用房(不得经营高噪音、高污染等扰民行业,具体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及土地证上记载用途为准)。

2、租赁期限:12年(不含免租装修期)。

3、免租装修期:6个月。

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缴交以月为收缴周期,承租方应在每期租金起算时间前的5日内将款项全额一次性缴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履约保证金:合同首月租金的6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日内支付。

6、租金递增方式:第1至第3年租金无递增,第4至第6年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逐年递增3%,第7年至第12年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逐年递增5%。

7、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在递交报名材料时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完税信用记录且在港口集团内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3、竞租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竞租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中无逾期记录;

5、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1、基本情况证明文件:

(1)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许可参与竞租的权限文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工商公示信息”和“企业公示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

2、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完税证明(若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若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五、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2、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履行合同、退租,则承租方不享受任何免租期限,按装修期满后第一年租金的标准缴纳租金。

3、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租方未交付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按免租装修期满后第一年租金的标准赔偿二个月租金,承担重新招租的费用及重新招租期间的市场化空租租金。

4、承租方应自行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通讯及各种税费。租赁期间,该场站内含车位(车库)/附属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通讯及各种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按照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煤气公司、电信公司的收费标准向承租方缴交出租方使用场所内产生的相关费用,承租方必须提供相应有效的正式税务发票供出租方入账。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根据租赁物情况自行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因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造成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承租方停业或无法经营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且,承租方不得因上述原因拒绝向出租方及物业管理部门缴纳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通讯及各种税费等。因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等原因而擅自经营导致出租方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6、承租方对租赁物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用水、用电、装修等)不得影响出租方或租赁物周围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承租方应负责租赁合同内附件清单所列专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承租方应保证在合同终止时设施、设备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租赁期间,出租方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承租方应给予协助。

8、承租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其附属物损坏或灭失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因承租方未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而导致第三人损害,其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应按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含消防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租赁物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无法经营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10、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服从出租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检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设备(含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进行培训;一旦发生各类事故,承租方要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出租方,并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1、承租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或装修的,应将改建或装修的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出租方,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如改建或装修按规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的,承租方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和经出租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承租方上述申报的义务不得因取得出租方对改建或装修方案的同意而免除。

承租方装修改建行为应委托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同意和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方案进行施工。改建或装修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改建或装修租赁物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改建或装修方案和设计的认可或者批准并不能被视为出租方对承租方改建、装修环节中的相关报审报批报备程序(包括但不仅限于改建、装修工程审批和消防审批)承担了任何的责任或者义务。

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建或装修行为应符合严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及/或工程各参建方签署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证书、消防审批意见及环保、规划审批意见(如有)等复印件各一份供出租方存档。承租方改建装修行为不得对租赁物的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高压电路或地下市政供水管网及燃气管道等管线等进行变更或增加房屋外墙附着物(如外墙加挂电梯或空调设备或重量型装饰构件等)以及超设计荷载使用。由于承租方改建、装修租赁物或承租方雇佣的装修人员的装修行为造成出租方或者第三方损失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因使用、装修或修缮租赁物的行为影响租赁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如因承租方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他用户损失的,承租方应向其他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12、承租方若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建或装修涉及电梯的,应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3、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七、竞价保证金:详见第一条第1点标的名称及挂牌价。

八、公告期限: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9日。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九、咨询电话: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