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17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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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7个地块分别招商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1-06-18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1-07-08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吴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305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委托,现对以下招商项目广泛征集意向合作方,特公告如下:
一、招商项目: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7个地块分别招商。招商期限5年,第一个招商年度(12个月为一个招商年度)招商项目场地使用费(不含税)挂牌价等见下表,自第二个招商年度起(含第二个招商年度)每个招商年度招商项目场地使用费在上一个招商年度招商项目场地使用费基础上逐年递增5%。招商项目场地使用费按年结算。履约保证金(招商合作保证金)为第一个招商年度招商项目场地使用费的金额,招商合作人于《招商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序号 |
招商项目名称 |
面积(㎡) |
第一个招商年度场地使用费挂牌价 (人民币元) |
竞价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
1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A地块 |
约30985.06 |
929552 |
24 |
2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B地块 |
约31791.53 |
953746 |
24 |
3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C地块 |
约21221.52 |
636646 |
16 |
4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D地块 |
约26446.37 |
793392 |
20 |
5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E地块 |
约26571.68 |
797151 |
20 |
6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F地块 |
约17938.76 |
538163 |
14 |
7 |
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G地块 |
约10353.60 |
310608 |
8 |
以上招商项目分别招商。同一意向合作方在符合招商条件的前提下可报名竞价一个或多个项目,报名竞价多个项目的,需针对每一个项目交纳足额竞价保证金。
注:1、以上场地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税费由招商合作人承担;2、以上项目状况均为露天空地;3、地块具体划分情况详见竞价文件附件;4、以上招商项目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招商项目现为空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北部厂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D35006676573,使用期限为:2021年2月5日起至2071年2月4日止,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南区、北区)编号:连村(地)字第350122202100001号。以上招商项目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招商合作方。
三、招商用途:用于发展建筑工业化上下游产业,如陶粒、透水砖、轻质墙板、管桩、路缘石、干粉砂浆、高强灌浆料、建材等相关产业,非经招商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未经招商人同意,招商合作方不得生产经营与招商人生产经营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四、招商合作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经营与招商用途相对应资质的合法企业。
2、与招商人有历史经济纠纷的意向合作方不得参与竞价。
五、需要意向合作方及招商合作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招商项目的场地使用费不含其他任何费用,即合作期间一切因招商合作方使用现有场地及新建设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税费均由招商合作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信、修缮费用等,招商人在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招商合作方将前述费用交付给招商人,由招商人统一向第三方缴纳。
2、投资经营要求
(1)招商合作后一年内招商合作方投资强度应达每亩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强度应达每亩1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产后年产值或营业额应达每亩2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其余投资经营要求应符合招商人与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第三方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3、招商合作方应及时支付场地物的招商项目使用费,新建设施所需款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新建设施
(1)若招商合作方需在招商项目现有场地的基础上新建(含改建)设施的,可于《招商合作协议》签订前将按本协议要求将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预算、功能等信息报招商人汇总,经招商人统一初步规划后,以招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新建设施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同时招商合作方应予以配合及监督,具体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协议。
(2)新建(含改建)设施所需资金由招商人统一管理,由招商合作方实际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其中招商合作方入驻场地红线范围内的围墙、大门、道路、厂房及配套用房主体、建筑物地面及地基等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入驻区域新建设施”)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招商合作方入驻场地红线范围外的招商项目公共道路、排污管道、配电设施、照明设施、监控设备等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公共新建设施”)所需费用由招商合作方按其入驻场地面积在招商空地(A-G地块)总面积中的占比进行分摊(以下简称“按比例分摊”),招商项目公共新建设施所需费用总额暂估为2000万元,招商空地(A-G地块)总面积为165308.52平方米(以合同签约面积为准),故公共新建设施单位公摊费用暂定为121元/平方米(暂定数额,实际费用根据经各合作方签字确认的公共新建设施预算执行)。
(3)新建设施维修所需的所有费用均由招商合作方承担,其中公共新建设施因正常损耗、地基沉降等不可归结任一方原因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招商合作方按比例分摊;因招商合作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为保障招商项目正常的经营秩序,当无法确定责任方或责任方尚未进行赔付的,维修费用由招商合作方按比例分摊后先行维修,待责任方确定且赔付完毕后退还。
(4)招商合作方有权全程监督新建设施的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工程质量存在疑议的,应在竣工验收前书面向招商人提出,否则视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维修费用按前述条款执行,且招商合作方放弃向招商人主张因新建设施工程质量问题、地基沉降等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生产阻碍等任何赔偿请求。
(5)新建项目建筑容积率为1.0以上,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20%,行政办公、宿舍等非生产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不得建设专家楼、宾馆、别墅;红线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定及招商项目规划要求执行。新建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程序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项目整体规划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处理方式、绿化标准、围墙、公共道路、管网铺设等)。其余施工标准、建设规划等标准应符合招商人与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连建[2016]38号及相关规定文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6)新建设施的产权(含在建设施的产权,不含流水线等配套生产设备)归属招商人所有,招商合作方放弃任何对其拥有产权的主张。招商合作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新建设施使用权。
(7)新建设施使用费:新建设施建成后招商合作方可在本协议合作期内使用新建设施,不再另行向招商人支付新建设施使用费。
(8)新建设施所需费用:新建设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均由招商人统一管理,由招商合作方实际承担,招商合作方应按招商人与其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招商人每年向招商合作方开具的票据金额=新建设施所需总额÷新建设施交付至招商合作到期的年限。
(9)新建设施建设保证金:金额为新建设施暂估所需资金总额的20%—30%,招商合作方于《招商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招商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招商合作方应严格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其生产经营行为不损害招商项目内招商人和其他合作方的利益;
6、招商合作方应制定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不得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招商项目相邻区域内招商人或其他合作方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招商人或其他合作方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7、招商合作方应严格落实环保生产要求,噪音、废气、废水等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当地相关产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得妨碍招商人或者其他合作方生产经营,或者严重妨害周边和公共环境的;
8、招商合作方应无条件配合招商人做好应对各项检查的相关工作,对于招商人提出的不足应及时予以整改;
9、若在招商合作期内在所使用的场地内或边缘地带发生环保、安全、消防(包括自然灾害)等事故,由招商合作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并全额赔偿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
10、招商合作方应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招商项目用地;
11、招商合作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展经营所需的各项登记手续、经营许可证照。若因未按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招商合作方自行承担;
12、招商人对于招商项目整体规划运营具有管理权,有权对招商合作方履行本协议约定情况进行监督。其中:招商合作方使用场地内部安保等物业管理事项由招商合作方自行安排负责。招商项目公共区域物业管理,招商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由招商人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招商项目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招商合作方承担。
13、招商项目基本情况以实物为准,意向合作方在参加竞价前已清楚了解招商项目状况,并亲自到现场查看,且明确知悉招商项目位于沿海滩涂回填区域。意向合作方经充分、慎重考虑,愿意接受现招商项目现状,自愿承担由于对招商项目场地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14、若在看样期至项目移交日期间项目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招商人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15、招商合作方应严格履行所签订的《招商合作协议》。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公告期限: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招商合作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1年7月22日,顺延期间有意向合作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7月8日17:00。
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