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要求,扎实推进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行为
(一)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产权转让行为;
(二)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省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二、信息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内容包括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各所出资企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披露时间和要求按32号令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包括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所出资企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披露时间和要求按32号令规定执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成交公告信息。内容包括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所出资企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披露时间和要求根据32号令规定执行。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内容包括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五)上述四项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可免于公开。
三、相关要求
(一)各所出资企业及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指定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国有资产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好闽政办〔2018〕26号文件要求。各所出资企业及省产权交易中心责任部门、具体经办人名单等信息于2020年2月1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二)各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信息发布引发的法律风险。
(三)省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规范披露信息,并做好信息发布平台的日常维护,确保平台有效运营。
(四)省国资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国有产权交易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和核对,并对统计和核对情况进行通报。
福建省国资委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