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研究,决定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除外):
(一)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涉讼;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向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公示。
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同时对土地、建筑物(构建物)、主要机器设备、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万元以上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简要情况以及相关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作出说明;
(三)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特别事项说明;
(四)评估机构名称、资质及注册评估师姓名;
(五)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相关资料由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会同评估中介机构出具。
四、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程序
(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由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
(二)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协助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评估中介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初稿后,应按照上述公示内容提供经确认的相关资料,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给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
(三)评估中介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初稿及相关资料后,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将公示内容在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或指定地点以及企业网站上进行公示。改制企业必须在资产占有单位内进行公示。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公示应分别在各经营场所同时进行。
(四)公示期间,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与评估中介机构一并进行答疑和核实,并由评估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五)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六)涉及企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期限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或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适当延长公示期限。
六、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结果处理
公示期满后,相关单位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所出资企业在报送资产评估报告时一并报省国资委,按程序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各市、县(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