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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15

各所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管理,有序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所出资企业

改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有序推进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

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国有企业改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企业改制流程,一般包括改制行为批准、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批准、办理变更登记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改制行为批准

    第五条 企业改制行为批准。

    所出资企业的改制行为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的权属企业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改制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批准;

    所出资企业重要权属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改制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批准;

    所出资企业其它权属企业改制行为,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送省国资委。

    第六条  改制行为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改制的请示;

    (二)改制初步方案:应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主营业务、人员

及资产总额、负债、净资产、营收和利润等)、改制目的、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及股权设计、引入投资者条件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 企业改制行为经批准后,改制企业即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制定改制方案

    第八条 企业改制应根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

理方案、

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选聘等事项。

    第九条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转

让国有

产权的企业除外)制订。

    第十条 企业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人员及最近时

点的资产总额、负债、净资产、营收和利润等)、改制目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中介机构选聘、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改制工作组织领导及实施

计划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充

分听取

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改制方案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股权结构多元化的企业改制,

还须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改制方案的批准。

    (一)报省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或批准。

    (二)报省国资委批准。

    1、所出资企业的权属企业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批准。

    2、所出资企业重要权属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其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批准。

    (三)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所出资企业其它权属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改制公司章程应报省国资委批准。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改制按股权关系履行章程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改制方案审批请示;

    (二)改制行为批复;

    (三)企业改制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及省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省国资委确认的评估备案表;

    (七)法律意见书(由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出具);

    (八)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改制的审议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的应提交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的决议;

    (九)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表。

第五章 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凭有关批复文件办理职工劳动关系、国有资产产权、工商登记等变更手续。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通过增资实施改制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按照《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制,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制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

发〔2010〕157号)等规定,做好企业改制中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及本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福建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